<彭先生>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物业服务>

2017-11-09重复件DH2017101100001610来电反映:同一事件一直没有解决,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处理。(同人同事)水木清华北苑46栋业主反映北苑路3号楼1楼被物业出租用于餐饮用途。物业告知业主该楼是小区物业配套设施用房,不是住宅性质用房。业主咨询没有经过附近业主同意能否开餐饮店,该楼的性质是否确实属于小区物业配套设施用房。请相关部门解答。
市民朋友,你好!你所反映的北苑路3号楼1楼被物业出租用于餐饮用途问题,我局于11月10日派员到现场查看,并结合前期了解,该处房产不属于小区物业配套设施用房,属个人所有,由产权人自行出租。因该处属沿街店面,如有违规排放烟油等问题,建议向执法部门反映。感谢你的支持!我局于11月10日已将相关情况告知反映人。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莲都区分局 201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