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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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税前扣除项目1、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资本化的部分,应通过折旧、摊销或在资产转让时扣除)
5、利息费用(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6.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未来3年内结转扣除。
8.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财产保险费: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2租赁支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费用:合理分摊,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7.手续费、佣金支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8.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