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收入,一般来说,公司收入到账后,就可以完全由公司自由支配。但有一种收入并不这样:政府某部门拨给一笔钱,但指定了用途,即只能用于哪个方面,同时还要求这笔钱的开支接受他们的管理,则这笔钱还算是收入吗?如某公司收到县科技局一笔技改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a项目资产的技术改造,要求专款专用,每月上报开支明细和余额。
这笔钱的确是公司的收入,并且所改造与购置的资产也归公司所有,但毕竟不像自己的钱一样可以随心所欲地花。它缴不缴企业所得税呢?
考虑到这种开支受到政府管理与限制,与其他资金确有不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也算收入,但却是“不征税收入”,即税务上不视为公司的收入,当然,花出去的钱也不视为公司的支出。也就是说,这笔钱在企业所得税上被“无视”了,相当于没有存在过。如此一来,收到这笔钱后,就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了。但是,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如果5年内这笔钱没有用完,则余款并入第6年的收入征税。
所以,当收到政府拨给的一笔款项时,要想不被征税,唯一的途径就是往“不征税收入”上靠,这要满足一些条件,因为涉及政府拨款方面的文件,所以要督促会计提前进行安排。
不征税收入对企业的好处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如果公司收到500万元政府拨款,支出450万元,本来也只对差额50万元征企业所得税,缴12.5万元企业所得税。所以,相当于只少缴了12.5万元,并且这12.5万元5年后还得缴,最终只是一个递延。
不征税收入是收入本身就不该被征税,所以它实际上并不算是一项优惠措施,从这一点上讲,它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和审批,公司只需要把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在税务稽查时备查就行了。与不征税收入相似的是“免税收入”,后者才是货真价实的优惠。免税收入本身属于应征税的收入,但被免了,免税收入开支出去后,也可以算支出,所以是货真价实的优惠。
对一般企业来说,免税收入非常少,只有两类。一是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这里的国债除了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外,还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的地方债。二是向其他居民企业投资分回的利息。由于免税收入只能以人大开会修改法律的方式来改变,所以,国务院也没法加减免税收入的项目。
比如,公司投资一家全资子公司,参股一家有限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些都算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红利算不算免税收入?从全资子公司和参股的公司分回的红利,属于从居民企业分回的红利,是免税收入。
从上市公司分回的股息免不免税呢?按说也是免税收入。但税务机关认为,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不一定都是“投资”,有的其实是“投机”,就是一般讲的“炒股”,只不过在投机过程中额外分得了股息而已。
所以,税务机关订了一个人为的标准:持股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股票算投资,分回的股息免税;持股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股票不算投资(别较真为什么),分回的股息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