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在人行道上设置 收费停车位 不合法

近年来仙居县机动车数量大量增加。其实除了上下班,仙居县的路也不堵,各个单位和公司明明可以调整上下班时间来治堵,可政府打着治堵口号,在8条主干道把公共停车位改成收费停车位,缓解停车难的问题。我县有关部门还在部分路段人行道上,也划了收费停车位。停车位施划没标准,能多划一个是一个,不考虑车辆停车间隙,没个标准和设计方案。根据相关法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施划停车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此条规定了在停车泊位不足的情况下,应当“改建”和“扩建”。而在公共人行道上划公共停车位的做法,显然不叫“改建”、“扩建”,同时也不是法律所指出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   此条规定了施划停车位的三个要件。一是施划主体为“政府有关部门”;二是施划前提是“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三是施划位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  那么,人行道能不能施划停车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回答了这个问题。施划停车位不代表人行道停机动车合法化,更何况是收费停车位。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请注意《办法》里面所说的是“道路范围”,所以仙居县在“人行道”上划停车位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三条明确提出了两个概念。其一是人行道。“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其二是道路。“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由此可见,第三十三条提出的“城市道路范围内”与第五十三条提出的“道路”,所指为同一概念上的道路。车辆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临停,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位,但“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政府有关部门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位以图“收费停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你于10月29日在网上反映在人行道上设置收费停车位不合法的信访事项,本单位于10月31日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向你反馈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信访人提到道路范围包括人行道。2、信访人提出的“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因此,人行道上是不允许停车的。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对于人行道上合法设置的停车泊位允许停放车辆。联系人:张祥波,联系电话: 13336798906 。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1月7日
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