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是本辖区非农户口,女方是外省非农户口,生育一个女孩后再生育,女方户口未迁移本辖区,在女方户籍地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一事不重罚原则,男方户籍地不再作出征收决定,但要求提供女方户籍地的征收决定书和征收票据,如果征收未到位,可以要求补征到位。
请问下:最后一句,“如果征收未到位,可以要求补征到位。”
这里指的征收未到位是如何定义的,是以女方地为准还是男方地为准?假设女方地罚10万,男方地罚11万,在女方地已经缴纳过10万并且有发票,子女投靠父亲,迁移户口到莆田,是否还要被罚或者补交,假如需要补交,需要缴纳多少,按什么标准来界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程序:1.调查取证;2.向违生当事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当事人对违生事实可以申辩;3.对违生事实清楚的,县区人口计生局内部议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当事人自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不服征收的,可提起行政复议,60日内可提起行政诉讼。
你没有告知你的男女双方户籍地,且征收情节没有详细叙述,我们无法准确答复。请你直接与我委政法科(0594-2685979)电话联系,以便更具体了解有关细节和准确答复,也可以与所在县区局电话联系咨询。(市卫计委(查询)于 2014-12-2 17: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