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发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运政稽查大队无法无天“,给森林公园运政带来了及其不好的负面影响,我朋友反复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该单位处罚我3000,其实是符合法律标准的,只怪太相信朋友的法律水平,对此深表道歉!同时请张家界公众论谈管理员把我发表的帖子删掉,感谢!
这又是哪一出
和谐啦!!!!!!哈哈
还用研究???你朋友既然能找到该法律条款不会只看一段不看完吧!你以为断章取义再在网上一发会有会引起共鸣???那知道你的如意算盘打错了,楼主!
该大队对你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是该大队向你表示道歉。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该大队对你的处罚是一种违法行为。一该大队没有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二该大队超出了行政执法机关当场处罚不能超过一千元的规定。
应该是“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三该大队开具的3000元罚款发票不是财政专用罚款收据。
因此,该大队对该当事人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应该立即纠正错误的做法,向该事人道歉。
又被和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