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局

在中国大陆地区成立社团,按照属地原则应当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团成员身份必须为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请依据法制回复:在禅城的中国国籍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为什么按照属地原则应当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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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及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规定,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虽然香港、澳门属于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但基本法只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大陆地区设立社团按照管辖原则理应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01-29 13: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