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会计私自挪用村民交失地保险的钱赚取自己的利益

您好我是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村民夏富爱,因国家征用土地,产生土地保险情况如下:国家失地政策出台,村领导鼓励大家交失地保险金,在2015年9月份村生产队通知2015年11月30日之前将每个人钱交到村会计王庆华处,由村里统一交保险金,我们都把钱交村会计王庆华处,由村里统一交保险金,我们都把钱交会计王庆华手中,中途询问王庆华多次他都回答:“已经交上去了,你就放心吧”。在2016年4月18日保险公司通知一次性养老保险金因未及时上交,已经被取消享有农村女性50周岁享有发放养老金工资的资格等政策已进行的重大变更,这时我才知道村会计王庆华根本没有把我们的钱交到社保处,另外我们交上保险要求开发票,会计王庆华他说不要开的,等会就交上去了,而背后实际的做法都是把村民交上去的钱私自截留,挪会私自获取自己的利益。自从农民失地保险开始办理以来,村里一直就是这样的工作作风,特别村书记何军,他还是衢州市人民代表,对这样的做法听之任之,不去监管村会计的工作,造成我们普通老百姓国家优惠政策无法享受,这样的人民代表,是代表人民吗?现在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变更后,损失的是我们老百姓,多的损失十几万,少的也是好几万,而他们村干部仍然作威作福,我们和村,镇,市委,法院,纪委信访都写信,口头或网络反映协调都会得到解决,所以我们对江山市各部门已经失去信心,投靠无门,对我们农村失地农民来说,养老保险金是后半辈子的吃饭钱,所以恳请省长领导核实我们百姓反映的情况,彻查些事,为民做主,挽回我们的损失。希望国家不会不管我们这些农民,虽然对你们来说这是小事,十几万是小钱,可是对我们这些手无寸铁的农民来说真的是重大的事,希望您能替我们做主,求您了??村民夏富爱
你于2016年10月4日向省长信箱反映你村报账员王庆华未及时将你一次性补缴的保险费上缴,导致你50周岁不能领取养老金问题的信访事项,我镇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你户现有家庭人口3人,2015年6月你本人及你丈夫姜国良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你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即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要求一次性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5年6月经市社保局拆算,你本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含政府补贴)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4年零2个月(50个月),计算年限为2010年11月至2014年12月。 2016年1月至8月你自己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5年9月你达到女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2015年11月9日你办理了补缴手续,按当年计算,你只需一次性补缴46910.23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2015年12月8日我镇领取了你的一次性补缴单后即交由你村办理,2016年1月2日你丈夫姜国良将47000元一次性补缴费用交给你村报账员王庆华处,叫王庆华代为缴纳代办(据王庆华陈述,其于2016年2月16日下午收到该款)。期间王庆华因未及时为你缴纳一次补缴费用,至2016年4月19日王庆华和你丈夫姜国良一同到江山市地税窗口缴费时,地税窗口电脑显示有你的名字,但未显示任何补缴款项信息,因此,该款就无法缴存进去。此事发生以后,你们夫妻俩和你村领导多次向市社保局反映,市社保局局已明确告知不能补缴,但按照新政策,你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因你是2011年7月1日前(含折算前推)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你今年已51周岁,也就是说延长缴费5年后,你必须到55周岁才能享受养老待遇。因此,造成你不但延期了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还增加了你缴纳保险费的费用。你的信访问题发生以后,我镇纪委、分管社保的领导多次召集你与王庆华进行协商,因双方各执己见,对于你的经济损失问题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造成你目前不能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村报账员王庆华受理你的一次性补缴费用后没有及时为你缴纳;二是期间你们夫妻俩虽然多次催促王庆华,但也没有主动提出如王庆华没有时间去缴纳,由你自己去缴纳的请求;三是遇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期。二、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通过调查核实,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你现年满50周岁不能享受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情况属实。2015年8月17日,你已就你村及村报账员王庆华因未及时为你缴纳一次性补缴的保险费,造成你财产损害问题提起民事诉状,2016年10月9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你的案件,2016年10月11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向你出具了(2016)浙0881民初420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据了解,江山市人民法院将于下月开庭审理你的案件,请你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经办人:陈方朝 联系电话:4550148
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 201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