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这5个问题,会计出错,小心有税务风险
1、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建筑公司承接的安装工程,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按兼营分别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所以如果公司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可以按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缴纳增值税。
3、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税延养老保险,如何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凭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在规定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并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4、免税条件消失,车辆重新申报车购税时怎么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5、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其税款所属期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