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衢州市柯城区拆迁回迁事宜

尊敬的熊副省长,您好!感谢您在日理万机中能阅读我们的心声,听取我们的呐喊。我们是衢州市柯城区斗潭小区的居民,目前因危房治危解困工作而陷入无比痛苦之中。因为D级危房改造,需要我们离开生活了几乎大半辈子的家园,心中极为不舍,可是考虑到生命安全问题,我相信政府这样做的初衷是好的,确实是考虑到了老百姓的安危,在此,我们表示理解和支持。可是现实却是,这么大一项为民工程,只能看到《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修订稿)》还是6月27日拟定的,其中有搬迁方案,却没有详细具体的回迁条款,尤其是对意向回迁的居民如何给予优惠的方案严重缺失。这一点,我们在向工作人员询问时,专员也表示不知道。斗潭小区很大一部分是退休人员,收入来源单一,在短期内购房可能性小,而面对自己生活的家园怀有深切的安土重迁之情,和所有中国人一样。如果说几户人家不清楚不知道回迁方案那可能是个人的问题,可是几千户人家都不清楚,也没有签订该有的契约合同,搬迁之后的事宜我们该跟什么部门联系解决呢?搬迁的千户人家以后回迁如何能回归自己的家园?既然区政府市政府如此重视这项工程,那前期在勘测结束之后就应该立即完善相关方案,甚至可以特事特办,怎么到现在要动员搬迁了还是不出示或公布相关回迁购房协议合同呢?我们相信,这方面能解决好,不需要专人动员,我们都能主动搬离了!其二,关于房屋拆迁过程,我国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就如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既然我们是法制社会,有法可依为何不依呢?如今是合同社会,契约精神为何不行?我们经历过衢州其他地区的拆迁安置,也关注过浙江其他市区的拆迁工作,从来没有先搬迁再来讨论购房事宜的。从拆迁条例修订稿确定到要求搬离腾空,期间连半年时间都不到,如果连上级政府都不能完善有关方案,那如何要求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把自己的家安排妥当呢?可是在动迁过程中老百姓稍有质疑就“被执法”,这样过激的反应就让大家不禁担忧是不是个中有什么猫腻或陷阱?细思恐极……其三,这么大面积的D级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那之前的建造单位、负责人,验收单位或负责人有没有什么追责举措?是不是一句历史遗留问题就可以将问题轻轻揭过呢?如今的建造单位是否可以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条例,建一片真正能让老百姓安居的放心住宅呢?习总书记最近一直强调,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才能提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如今衢州市政府、柯城区政府所做的为民工程不正是为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生活嘛!几千户百姓的生活该如何真切维护和保障,我们认为党和政府可以给老百姓们满意的答案! 盼早日回复,解燃眉之急无家之痛!!也祝愿熊省长身体康健,祈祷家国兴旺!!!
陈建新:您于2017年7月14日向熊建平副省长反映因斗潭D级危房治危解困工作而陷入痛苦的信访事项,经本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等规定,为全面消除危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柯城区于2017年7月份启动此次D级危房解危专项行动。柯城区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并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共计90幢。(D级危房——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上述90幢D级危房系由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份检测后,于2016年3月份出具鉴定报告。嗣后,由危房所在街道对各危房产权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期间,危房产权人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柯城区住建局与柯城区安监局于2017年7月6日联合发布《D级危房解危公告》,要求D级危房产权人或使用人限期腾空解危。对于腾空解危的D级危房产权人,给予租金补助、搬迁费补助。对已腾空的D级危房统一粘贴封条,不得居住、出租、出借。此次解危不涉及拆除危房,相关产权及产权凭证仍归于产权人所有。下一步将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6﹞78号)分类对柯城区D级危房进行治理改造,相关政策确定后将在区域内公示并对解危对象进行告知。二、处理意见相关治理改造政策目前正在讨论制定中,会充分保障危房产权人的权利,同时充分考虑解危范围内危房产权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危房产权人的安置意愿,合理规划回迁安置房户型、设置治理改造方式。此次D级危房解危与房屋征收不同,系因上述危房已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为了保障危房产权人、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引导先行腾空解危,后续再根据危房产权人的意愿涉及治理改造方案。此次经鉴定系D级危房的房屋多系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其时系“住房大跃进”时代,这一时期的住宅建设,以“脱困”为主要目标,为的是解决民众“没房子住”的问题,对住宅质量没有具体要求。我国规范房屋建筑质量最高层次的法律《建筑法》1997年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才正式在国务院通过并施行。现今房屋建设要求和规范已经较为完善,建设单位也可以建造出更为安全、舒适、宜居的住宅房屋,真正消除住宅安全隐患并确保住户安居乐业。此外,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产权人系解危责任主体,应当主动积极腾空解危。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柯城区人民政府或衢州市住建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经办人:何云飞 联系电话:13757033655
柯城区住建局 2017/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