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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100问
有这样一种创业贷款
微利项目,财政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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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
(3)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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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
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二次贷款时吸纳就业人数为新增就业人数。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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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或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2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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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不属于微利项目的,由借款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的约定自行支付利息。二次小额担保贷款不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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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方式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1)房屋抵押。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未处于抵押或拆迁冻结期,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2)保证人担保。下列自然人可为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②具有稳定职业且月收入5000元以上,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
其中,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含15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需2人担保。保证人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保证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
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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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还款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其中,一年期以内贷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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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过人社部门的资格审查、经办银行的现场核贷、担保机构的反担保审查,签订《反担保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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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
(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5)反担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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