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说人民法院中人民陪审员的生存现状
由“人民陪审员为法律申张正义——举报不法行为”(http://bbs.citygf.com/showtopic-17472-1.aspx)贴子知晓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生存现状问题——引申出当今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转载“法律快车”网]:
1、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实践操作性。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中,均只原则性的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就给予了法院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愿请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或只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社会效果较小的案件,这就必然引起人民陪审员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落于形式化;
2、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再加上本来人民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不注重,直接导致了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和平民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无法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好审判权;
3、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不明。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权利,采取了一揽子包干的形式,未加以必要的区分。而在审判实践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自身业务水平的限制,无法对案件有一个独到的法理见解,主审法官要帮助人民陪审员了解案情,为其解说具体适用法律的原理,和人民陪审员进行协商,这对本来工作量就不小的主审法官来说,简直就是一个累赘,再加上普遍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不高,这就导致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种排斥心理。为了应付审判实践的需要,也就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只要在开庭时往审判台上一坐,开完庭后把名字在合议庭笔录上一签,就完成了自己的光荣使命,似有“陪审员无才才是德”的意味。而人民陪审员也乐个不干活白捡便宜的好差使。竟有人认为:“陪审员嘛,主要工作就是陪,是配角,不是主角,案件审理的责任在于主审人,管那么多干嘛?反正不干活,法院照样得给我发补贴,还顺便讨个好人缘呢!何乐而不为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现就本人在法院担当人民陪审员所处环境和切身体会瓒写几点:
人民陪审员的概念、定位、性质、作用、环境等因素决定他的使命、责任、权益、义务、影响、价值。
人民陪审员可考虑更改名字为“特约审判员”、“人民判审员”,使他能真正体会到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和精髄,以身份中立的角度协调、监督、审议、梳理法院工作案由、价值核心、社会责任、法院管理、公关法院、实践社会、干警梯队培养和接班人制度等相关一系列司法体系、体制、制度、营运、监管、财会、产出回报比(率)等运作制度层面与“为人民服务”、“执法是公”、“司法作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报效祖国”信念、精神层面和体现司法系统、行政系统、各地政府高举建立“法治社会”的决心和意志。
人民陪审员中“人民”与“陪审员”之间是辩证统一关系。中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是国家主体,当代国家正努力建设“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经济增长机制目标。“陪审员”是一个政治概念,是公民通过法律程序对国家时务参政议政的一种方法;是公民监督国家公务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有效途径;是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加强并监督司法系统司法执法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健康建立、茁壮生长,关乎到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司法执法、营运管理、财务控制、阳光监督、服务人民、报效祖国的司法体制建设和上升到精神、信念层面的国家管治文化。“人民陪审员”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实践工作和社会学习,对法院审结社会要案的案由、性质、作用、影响、裁决能第一时间、切身体会与人民进行解说、协调、教导。“人民陪审员”是政府(司法系统)与人民有效沟通的桥梁,而且是社会各界对国家和国家公务员一致推崇的管治模式和管治方法。
1、精细化、专业化、系统化制定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工作准则、工作标准。
现代社会规范需要精细化到关键点、要点上。目的是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和尊重当事人权益。人民陪审员只有懂得人民法院运作规律和工作规则,主动适应并融合到人民法院的“骨髄”中去,并要好地理顺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与外界社会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国家只有不断审时度势、创新机制、完善体制、改变治理模式、发展正经济增长;司法系统不断强化“执法为公”、“秉公执法”、“阳光政务”、“廉洁奉公”、“司法作为”和“为人民服务”信念和精神;人民法院加强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有责必究、违法必惩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执法。
2、人民法院积极建立人民陪审员干部梯队建设,有素质、有能力、有潜力的人民陪审员,通过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人才绿色通道”挽留、晋升、高薪、加冕、奖励、激励等方式、方法去完善法治队伍建设、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同工同酬、权益互利、义务职责相同。反过来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现不如理想,没有达到国家公务员和政府聘员标准、要求和素养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行政纪律、法规、法治加重处罚。
3、人民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严以律己、回馈社会。
庭审中,在审判长主持下,人民陪审员充当审判员角色,与审判长共同研究案情、了解当事人情况、分析辩证双方观点等按照当地人民法院营运规则和纪律要求,对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按照法律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有责必究、违法必惩。
人民陪审员工作认真、合理处理好各方关系、正确行使权力,对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自己负责。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努力通过司法执法、执法为公去行使国家权力,提高社会认知度、美誉度、知名度、广誉度!
“爱国家、爱人民、爱科学”——提升公民监督权力、严正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能力、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凝聚力。只有彻底改变人民思维方式,靠勤劳致富、自强不息、勤勉持家、互相爱护,动员国家和社会各阶层努力拉近社会贫富悬殊、建立平等的互动的双赢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加快和谐社会、人文社会、环保社会建设。
只有各民族人民能团结一致、努力消除歧视和误解、争取祖国和平统一、促进世界良性竞争,会带给自己、他人和社会趣味人生、美好生活!
人民陪审员为法律申张正义——举报不法行为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5781&extra=page%3D1
人民陪审员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5780&extra=page%3D1
[ 本帖最后由 梦缘 于 2010-01-1408:53 编辑 ]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举报的问题一经获悉,立即引起禅城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对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详细认真地核查及研究,并已于本月12日正式作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对事件直接责任人审判员区某作出调离审判岗位的决定,并拟依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免去其审判职务;对其他责任人也作出向全院通报批评的处理。
另您举报的这起刑事案件,在一审以原合议庭名义作出判决并宣判后,被告人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详情请参阅元月13日刊登在《佛山日报》上的《人民陪审员不是“走过场”》
2010-01-13 17: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