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老婆在之前公司买了社保4个月(未怀孕),后来离职且停保2个月,接着在2012年06月入职NO.1公司,7月开始恢复买社保。在9月份开始怀孕,2013年6月预产。请问,2013年6月之后,产假期间其公司是否要准时发工资经予老婆,?若不发,何办???如果在产假期间,离开其公司,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生育津贴是发放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需保障参保人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得到足额、及时发放后,单位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生育津贴,从而获得工资性补贴。如果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可在参保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如果在休产假期间离开公司,将以分娩日期为起始点,计算该职工在该用人单位休产假的实际天数,并以此来核发生育津贴给该用人单位。
2013-04-25 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