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马上就要到了,按最新规定,原执行17%和11%税率的应税行为,将调整为16%和10%,老板逼着我改合同,怎么办?在线等!
这并不是一个笑话,而是正在一些行业发生的事实。
根据财政税、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现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现扣除率调整为10%等,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小编贴心的为你整理了一份对比表,让你一眼看出税率变动!
针对这份文件,后台的小伙伴们提出了一个小疑问:税率调整后,合同是不是也需要调整?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在开具增值税开票时,票面包括商品的单价、数量、金额和税率、税款,价税合计即最终成交价格。
以17%的税率计算,即:商品的总价(价税合计)=商品金额+商品金额*17%=商品金额*(1+17%)
相当于每100万的商品,按17%税率执行,总价应为117万,按16%的税率执行,总价应为:116万,价格差了1万。要是一笔1000万的单子,那就是10万元的差别!
作为买方,可认证抵扣的税款减少了这么多,那是否意味着买方可以依法少支付相应的税率降低部分的款项?
非常遗憾的说,这目前不是税法规定能简单解决的问题,而且其影响的时间范围可能会很长,为了避免日后履行合同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建议大家做以下几点准备工作
1、如果是在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建议以5月1日为分界点,在此前将合同签订,将所有进项发票开出来并进行认证,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此处强调一下:针对大家担心的,5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是否在5月1日后不能抵扣的问题,税局已出具说明,4月30日之前取得的17%和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遵循专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的认证期限,只要符合这个要求,在5月1日以后正常认证,不受税率调整的影响。
之所以建议提前完成认证,纯粹是从合同纠纷的角度考虑,并不会造成税务风险。
2、如果暂时未签约的合同,为避免纠纷,可考虑在5月1日后签订,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增值税方面的责任。
3、对于长期合同,大额合同,部分执行的合同,税务给予明确规定:如装备制造业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此外,还有一个建议给所有负责任的财务:务必尽快梳理今年以来签订的合同,特别是长期合同,及时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如有必要,可对税率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明确在5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是按何种税率开具。
此处强调一下,虽然税局规定了5月1日起,符合17%和11%税率的应税行为和服务可按新标准16%和10%开具发票,但税控盘仍具备按17%和11%税率开票的能力。
对此,税局特别说明,在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包括填写了“未开具发票”、因误冲红需补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等情况,仍应按17%和11%税率开具发票。
但对于4月30日前发生的业务,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可按17%和11%的税率开具,其余按16%和10%的税率开具。
这里面特别提到了“纳税义务发生”,专家举了一个例子:
a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b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b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若b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b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但因为企业交易涉及合同、付款、交货、开票等诸多环节,周期较长,在实际中如何执行及开具,最好双方共同沟通确认后再执行,否则,恐怕就会出现文章开头遇到的问题,因为可抵扣税额变少了,出现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啦!
针对增值税改革频繁的大历史背景,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涉税事项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就未来因增值税税率变化进行提前的说明,约定交付方式,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当然这种民事约定的前提,是不能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实,从商业惯例的角度来看,交易价款本身就应该包含税款,如果你们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那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也就不需要销售或财务承担相关方面的风险啦!
当然,也有机智的销售说:那我4月30日之前按17%的税率完成进项抵扣,5月1日后销售时按16%的税率开具发票,是不是就赚了一笔呢?
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欢迎在评论区切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