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三者关系: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两者等同。
2、《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位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下位法。
3、《劳动法》于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新法。
4、《劳动法》是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法、普通法,它把所有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内容全部都包括进去了,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从学理角度理解,《劳动合同法》可以说是下位法、特别法。
佛山中院中院民四庭理解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取代(推翻、对抗)《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下面对此进行基本的立法逻辑分析:
因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等同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所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是为了推翻《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劳动法》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劳动法》是上位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下位法。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绝对原则,制定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得违背上位法的立法本意,否则属于无效、违法。
按照中院民四庭的理解,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下位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居然是为了推翻了上位法《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政府依法行政时有一个特别清晰的红线就是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
按照佛山中院民四庭的理解,那么,2004年国务院居然违反立法原则制定违法、无效条款,居然不依法行政!而且全国都没有任何一个人觉察注意到、认识到这个严重的问题!
问题在哪里?是国务院立法错误?全国人民无知?或者仅仅是佛山中院民四庭对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由于您的提问不涉及具体的在审案件,而且我院民四庭已经在有关帖子上作出回复,所以在此不做重复回复。请您关注相关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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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2011年10月28日
2011-09-15 23: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