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金碧物业公司设置路障,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

从2016年6月开始,海盐金碧物业公司强行在海盐恒大御景道路上设置路障,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审批手续,不让车辆随意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恒大御景小区道路属于本条例管理。同时,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为小区道路贵局有权管理。海盐金碧物业设置障碍物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请贵局依职权查处海盐金碧物业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拆除障碍物。
尊敬的网友: 你于2017年8月9月,网上信访反映“海盐金碧物业公司强行在恒大御景小区道路上设置路障,不让车辆通行”的信访事项,我单位已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现场踏勘并向物业企业了解,恒大御景小区规划组团级道路兼做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设置在该道路上或路边。前期由于部分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擅自在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停车,给小区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2016年,物业企业与部分业主代表多次沟通后,采纳业主意见,在7号楼南侧、11号楼北侧和20号楼北侧路口设置可拆卸式障碍,同时增加管理人员,控制一般车辆进入组团级道路,以此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管理。住宅小区内道路与市政道路不同,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以小区业主自治管理为主。恒大御景小区目前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的义务。作为业主,签订了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书》,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工作。物业企业为保障消防安全、确保道路畅通,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属于履行法定职责及合同义务,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如你认为海盐金碧物业公司在恒大御景小区道路上设置路障不让车辆通行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办人:朱群峰 联系电话:86031612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