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问题咨询

根据莆湄北管〔2015〕48号文“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岸经济开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里面记载如下内容:
村(居)委会受理、审查。村(居)委会应指定专人对居民申请建设进行受理,对居民提供的申请建房材料开具收件单,建立台账,按月将居民申请建房的受理及办理情况上报镇政府。同时根据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当月依法召开一次村(居)委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对申请材料和农村住宅建设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居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居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家庭人口数,是否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是否原住宅在拆迁安置中选择货币安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明确意见,拟建房的用地位置、用地情况、拟建住宅类型、层数、面积、用地权属和四邻是否异议等信息,并指导专业人士负责上报镇政府审核。
根据文件精神是由村(居)委根据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合理为申请人安排安排宅基地,是不是就是说只要符合新建住房的申请人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又或是《新建用地申请表》之后,村(居)委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规划的拟建房的用地位置告知申请人,并在《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筹安排。国土部门根据莆湄北管[2015]48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上报管委会审批。(国土资源局北岸分局于 2016-4-11 08:4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