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我父亲远文立与台州市宏科塑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在仲裁开庭,我父亲授权律师向法庭出局了劳动关系证明一份,证明内容写明了了我父亲系其公司员工且盖了公司公章,且有我父亲出工伤后电话录音数份、公司法人为我父亲治疗费转账凭证作为旁证,被告台州市宏科塑业有限公司,未出具任何证据,但是仲裁员杨霞丰和书记员王杰面对我父亲举证的证据,视而不见,仲裁劳动关系不成立。 事后我们联系了劳动局(0576-882910079)要求给予解释,工作人员推脱,未给出解释。 希望领导关注此事,调查此事。
你好!你于6月23日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要求对仲裁结果作出解释”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你父亲远文立与台州市宏科塑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我局受理后于2017年6月8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台路劳人仲案字[2017]第63号),文中已详细阐述了不能确定劳动关系的理由。事后你电话联系我们,我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也详细地向你解答了有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如果你对仲裁结果不服,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路桥区人民政府或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特此答复。 经办人:陈方华 联系电话:82520256
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