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汽车运输公司相关领导以权谋私,违反房屋租赁合同法

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武陵源分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汇报
2010年,公司为了响应武陵源区政府号召,对临街门面房屋“穿衣带帽”,美化,靓化城市面貌,借此机会对公司权属的佳佳乐超市加层(佳佳乐超市当时为一层建筑)。为公司增加收入。于是报市公司批准并由市公司牵头与陈明桂(建筑包头)合作,由陈明桂出资对佳佳乐超市加层,共修建了29间一层半约2200平方米的房屋。竣工后,市公司与陈明桂签订了长达35年的经营合同,并把归属佳佳乐超市使用的3个门面收回,以当时市场价的三分之一租给陈明桂做消防通道和过道。
三十五年合同房屋出租租金情况:
1.三个门面:
a.第一个十年(含第十年):每年8仟,10年租金24万元;
b.第二个十年(含第二十年):每年一万,10年租金30万元;
c.余下十五年:每年1.2万元,15年租金54万元。
2.楼上房屋1200平方米,架空层1000平方米
a.第一个十年(含第十年):每年3万元,10年租金30万元;
b.第二个十年(含第二十年):每年4万元,10年租金40万元;
c.余下十五年:每年5万元,15年租金75万元。
以上房屋出租租金远远低于武陵源当地市场价,2010年时门面价格为每个每年2万元。到目前,临街门面已涨到每个每年5万元,如武陵源区政府前的旺铺已涨到每个每年8万元。而且临街门面和房屋年年都在升值,房屋租金年年都在上涨,而市公司与陈明桂所签订合同的租金低价还停留在多年以前。陈明桂给公司上交的年租金第一个10年为每年5.4万元,而他转租给他人的年租金为50万元,几乎是上交公司年租金的10倍。35年公司收租金才253万(按每年的市场价核算,公司未获利),而陈明桂收租金1750万,是公司的7倍。扣除建房投资(均用水泥砖,成本不高,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四年就可收回投资)和给公司上交的,35年陈明桂获利达1000多万。
更不可思议的是遇政府政策性拆迁,其由陈明桂出资修建的房屋补偿:第一个10年内陈明桂享受100%,公司不享受;20年内陈明桂享受80%,公司只享受20%;余下的15年内陈明桂享受70%,公司才享受30%。
另外在建造过程中,我司承担了应由陈明桂承担的结构鉴定费及城建档案费共计25845元,同时承担佳佳乐超市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弥补费用。(给予23间门面顺延7个半月经营期,按合同价格算,我司损失14.4万元)。为此,我公司就此项目直接损失16万元。
这样低成本投入,高收益回报的事件实属罕见,难道市公司和分公司领导不了解市场行情?合同一签就是35年,难道市公司和分公司领导不懂合同法?其实不然,经公司职工暗地调查发现,只是借陈明桂的名义出面签约,真正的出资方和经营方是市公司,分公司个别领导和建筑包头陈明桂。他们借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损公肥己,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我们质疑:
1.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房屋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视为无效。此合同达35年之久,故合法性应受到质疑。应视无效合同。
2.合理性
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有天壤之别,有私相授受从中渔利之嫌,此合同的合理性受到严重质疑。
3.合规性
按照“三重一大”精神,在签订合同时市公司应作出集体研究,并应有相应的会议记录,至今却找不到此记录。且分公司(个别领导除外)及职工在签订合同时,对此情况一概不知,完全由市公司某领导一手操办。该合同的签订必须由集体研究决策,而该合同的签订上至总公司班子,下至分公司班子都未集体研究。 因此合同的合规性也受到质疑。
我们的诉求:
1.重新对此合同进行审议。
2.要求对此合同年限更改为法律规定的20年内。
3.要求所占用三间门面价格以市场价格保持同步,按市场价格决定租金。
4.加层租金应予协商,且予以追加。
5.要求乙方陈明桂补偿我司项目损失16万元,及这几年的门面租金损失。
6.此合同甲方主体是市公司,而实际经营者武陵源分公司却无法通过法律进行诉求。市公司在此事上负有完全责任。我们有权要求市公司重视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主人翁的权力。对此,合同更正应由市公司全权负责。
7.此次国有资产流失事件是市公司和分公司个别领导欺上瞒下,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属严重违法违纪。要求予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专此汇报
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武陵源分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后附职工签名及电话
后附市公司与陈明桂签订的原始合同及补充协议
后附涉事门面及楼层
后附同地段门面租赁合同
打抱吥平:职工联名及电话
2014-12-10 18:04:07
打抱吥平:张家界市公司与陈明桂签订的原始合同
2014-12-10 18:05:05
打抱吥平:张家界市公司与陈明桂签订的原始合同
2014-12-10 18:05:43
打抱吥平:张家界市公司与陈明桂签订的原始合同
2014-12-10 18:07:12
打抱吥平:张家界市公司与陈明桂签订的补充协议
2014-12-10 18:08:57
打抱吥平:张家界市公司与陈明桂签订的补充协议 第6楼
2014-12-10 18:10:33
打抱吥平:涉事门面及楼层 第7楼
2014-12-10 18:14:35
打抱吥平:涉事门面及楼层 第8楼
2014-12-10 18:17:43
打抱吥平:涉事门面及楼层 第9楼
2014-12-10 18:21:20
打抱吥平:涉事门面及楼层 第10楼
2014-12-10 18:24:56
打抱吥平:涉事门面及楼层 第11楼
2014-12-10 18:28:28
打抱吥平:同地段门面租赁合同 第12楼
2014-12-10 18:30:16
打抱吥平:同地段门面租赁合同 第13楼
2014-12-10 18:31:29
打抱吥平:同地段门面租赁合同 第14楼
2014-12-10 18:32:22
打抱吥平:同地段门面租赁合同 第15楼
2014-12-10 18:33:14
打抱吥平:法院开庭前维权 第16楼
2014-12-10 18:35:51
fs5:法盲 第17楼法盲!房屋租赁合同竟然签订35年。2014-12-10 18:39:14
fs5:合同法 第18楼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014-12-10 18:42:02
fs5:合同的效力 第19楼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14-12-10 18:43:05
lin1:法规 第20楼对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管理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167条明确规定,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当前要加大对《刑法》规定的执行力度,让那些责任心不强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真正受到处罚,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2014-12-10 18: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