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伤心
——含泪迎“八一”
上级领导: 您好!“八一”建军节伤残军人心里话儿向您诉说!慈利党员干部司法不规范,三严三实不位,有法不依,有章不徇,有理不讲,护邪压正,冤假借案造到了县衙门,不优待军属伤残军人确优待坏人,请为现役军属伤残军人主持公道。
我是湘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059号周愈耀,男83岁,6级老伤残军人。我长子是57岁的7级伤残军人县法院执行局在职法官周永川。我们全家祖孙三代参军保国,2个伤残军人,3个退伍军人,孙子是大学参军的现役军人。我长子是被县政法委点名催办、县法院公派联合公安经侦队控制诈骗嫌犯的。哪知嫌犯在公安有2个亲戚勾结在一起买通公检法内鬼玩权弄法,违背事实颠倒黑白、护邪压正,放纵坏人出卖好人。县政法委原书记郭铁军和公安全际平局长关系铁,纵容公安田仲新所长,唐洪副局长包庇吴杨泉继续诈骗害广大群众,且连续制造冤假错案迫害、侮辱、威胁、殴打现役军属及父子伤残军人全家。假如他们不公派我儿执行公务就不会受打击报复辱骂陷害,现役军属73岁的老伴就不会受辱骂,小儿子周晓光也不会被嫌犯报个假治安案件被拘留5天。如今当兵报国的不如违法犯罪的,当地政府党政干部不优待军属却优待坏人,与法与情与理相悖,我们全家人都不服!
慈利吴杨(昕)泉欠县信用联社133万元,欠民间借贷,7份判决230万元,一房二卖,一车库三卖,标的150万元,10多户,上当受骗100余人,另骗杨连英钢材款11万元,骗朱某窗帘款2万余元,骗毛某2000元,骗黎某10余万元,骗刚某24万元等等时间长达10年之久,既未售房也未还钱,,全县的受害人都认为吴是诈骗,咨询两区两县的律师和新老法官都说吴犯构成合同诈骗。
吴犯赖账拒不执行7份判决和多份购房合同诈骗外逃,去年初回后闹事(想利用法院内鬼打价格差釆用空手套白狼方式要回已被法院裁定偿债的酒店),广大受害人纷纷向政法报案,此案受到了张家界市公安督办,县政法委和县公安催县法院从会场点名公派我儿,所以县公安经侦队和县法院执行局才联合办理此案。为了配合公安经侦队办案,决定先拘留吴嫌犯十五天。我儿带病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时,因揭穿了吴嫌犯装病危的事实,便遭到县拘留所长田仲新和嫌犯的辱骂,还扬言要搞死我儿(有执法仪视频为证,且湖南都市频道已播放)。县拘留所长田仲新利用职权公开袒护亲属吴犯且通风报信,要吴犯装病危,要求法院放人。我儿坚持原则,带法医到拘留所对嫌犯进行检查,经检查嫌犯没达到病危程度,当场就受到拘留所张田仲新和吴嫌犯的威胁。拘留所长田仲新公开充当保护伞,当着省都市记者称吴犯不但是自己的亲属还是慈利县拘留所的功臣,用红包卖通公检法的”内鬼”后,公开出假证,假病历对吴嫌犯不许关,不许捕,不许执行判决并放虎归山又第二次出逃,损法又损德又害人,违背了中央依法治国方针和三严三实精神。以下是慈利县公、检、法及政法委对待此事的态度和做法:
一、慈利县公安局袒护嫌犯
1、公安拘留所长田仲新利用职权多次帮嫌犯逃避法律的制裁。田仲新利用势力、关系,给吴嫌犯乱改身份证号,支持吴赖帳230万元,外逃6年,拒不执行7份判决。公安的亲属赖账和诈骗可以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可以不关、不拘、不捕,现又笫二次帮嫌犯逃跑继续诈骗。
2、田仲新公开为亲属吴充当保护伞。吴杨泉欠县信用联社贷款,吴用自己的阳泉酒楼房产抵押久拖逾期不还,被信用社申请依法以133万元偿债,公安田仲新对省都市记者称:“法院周永川枉法裁判,给当事人吴造成百万损失。”公开为亲属吴充当保护伞,并威胁带病办案的伤残军人周永川法官。
3、田仲新勾结吴嫌犯谋划如何推翻法院裁定加害承办人。吴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15天,拘留所长田仲新利用职权对自己亲属吴杨泉违法不仅不关进号子,反而还让嫌犯住在自已的办公室,并召集公检法”内鬼”云集县拘留所会议室密谋策划如何推翻法院裁定,如何威胁、诬吿、陷害我儿周永川(拘留所內部干警揭发)。
4、慈利拘留所长从幕后走向前台充当嫌犯保护伞。吴又因一房二卖,一车库三卖合同诈骗被举报,由县经侦队立案,在司法拘留笫七天时经侦队和法院协调,由司法拘留转刑事拘留。田仲新提前知道此事后通风报信,先是干渉同事依法办案,声称吴是一般债务不构成诈骗,说吴不但是自已的亲戚,还是拘留所的功臣,要求网开一面不转刑拘被经侦队婉拒。接着田仲新又心生一计指示吴杨泉”装病危”逼法院提前释放,规避经侦队对吴犯转刑事拘留,被我儿和唐法医及杜法警识破并揭穿阴谋,田仲新和吴犯在拘留所联合夹攻,要搞死我儿!
5、公安出卖好人庇护坏人。公安经侦队要求我儿协助将吴嫌犯转刑拘时,我儿首先有言在先,吴犯在公检法内鬼多,最好领导批了就转,沒批就不协助,因怕”內鬼”出卖我儿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公安经侦队吴远勇对我儿称:“公安局长签批了要转刑拘,此案是市公安督办,县政法委催办。”当公安正副局长搞明白吴嫌犯是田仲新所长的亲戚后,公安正副局长和县政法委立即反戈一击出卖我儿周永川,田和吴就联合公检法的”内鬼”接连造出冤假错案故意陷害我大儿、小儿及全家。
6、公安田仲新勾结政法委”内鬼”和嫌犯吴杨泉设计大闹法院,殴打辱骂报复承办人及我全家人。还恶人先告状,报假案叫公安无故拘留承办人弟周晓光,我们全家不服,向法院起诉,被指定到永定区法院,经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慈利县公安局对我小儿周晓光的错误处罚。
7、公安田仲新唆使吴嫌犯前妻唐某捏造事实诬告承办人。去年四月吴杨泉转刑拘,五月初田仲新所长在停职期单独约嫌犯前妻唐某谈话,唆使唐某捏造事实诬告承办人,说承办人六年前在法院二楼会议对唐某“耍流氓”(经慈利县法院监察核实,6年前吴珍宝副院长组织一房三卖的受害人开会,当时到会的有20个受害人,其中包括吴犯姨妹和妹夫加小孩4人,纯属诬告陷害)。
8、承办人周永川被侮辱、诬告,到辖区鲤鱼桥派出所报案不受理。嫌犯吴杨泉辱骂周永川是”八日老壳”,入死你老娘”,我的家属又是现役军属,73岁娘在家无故被吴嫌犯报复辱骂,向同一派出所报案同样不受理。而吴嫌犯大闹法院,先动手殴打承办人还恶人先告状,同一辖区派出所5分钟就赶到。事后吴嫌犯打电话吿诉法院立案庭长张武,说我吴杨泉到法院受委屈了,法院院长沒去看他 ,所以我吴杨泉才叫公安拘留周法官的弟周晓光,言下之意嫌犯成了公安的总调度。可见嫌犯仗公检法的”内鬼”好猖狂。
二、 慈利县检察院制造事端
1、田仲新利用关系请检察院的人提前介入。去年上半年拘留所内部人揭露,吴杨泉在法院司法拘留期间,田仲新提前召集检察院的个别干警提前介入到拘留所研究帮吴杨泉如何告法院和承办人。
2、县检察院郭副检察长不了解事实真相,随意诬陷办案人员。去年五月县检察院郭副检察长打电话给法院执行局吴局长称执行局周法官阻止某卖菜的农妇到家和美超市结账,周法官得知此情到县检察院找郭副检察长对质时,郭又吞呑吐吐的说无此事。
3、为了阻止电视播田仲新私放亲属嫌犯的节目,公安田仲新又买通检察院内鬼故意不批捕。央视驻湖南记者电话吿知我方说:“检察不批捕,公安把人放了,吴杨泉监视居住不算在押犯,暂时停播,待以后批捕了再播”。(公检法”内鬼”宁可违法造错案迫害伤残军人法官,也要支持田仲新包庇吴嫌犯诈骗害人民)。
三、慈利县政法委为嫌犯开道
1、慈利县政法委以“还原慈利真相一文”在红网上为公安田仲新辩解。慈利县政法委明知吴诈骗案是市县公安督办,县政法委才催县法院公派我儿执行公务,田仲新买通县政法委后,政法委不顾事实真伪,昧着良心,颠倒黑白的支持田仲新包屁吴赖帐,拒不执行判决,一房三卖继续合同诈骗。我儿的职称是审判员,县政法委以一篇”拘留所所长与法院法官起矛盾,还原慈利真相一文,发红网诬蔑出卖我儿是法警,枉法裁判,故意为田仲新发出错误信号至使田与吴公开勾结在一起,损法出卖好人,包庇坏人,吴犯在监视居住期间大闹法院,报复我儿及全家,损害广大受害群众利益越闹越凶。
2、慈利县原政法书记升官又发财,助涨了田仲新徇私枉法和监视居住的吴嫌犯公开赖账,拒不执行判决,合同诈骗歪风邪气并放虎归山促成吴嫌犯第二次出逃规避法律,这么严重的问题不但不追责。
3、慈利县政法委不作为。县政法委不光说话不算数连出的红头文件也不算数,去年县政法委先出卖我执行公务的儿,后又出卖县法院刑庭刘楚眀等7名法官,(犯爱滋病的人犯罪判刑,法院送公安拒收,请示县政法委,答复可以监外执行,并发红头文件,法院照办也是渎职)一线法官按县政法委红头文件老实干事认真工作也被出卖,说是渎职被县纪委立案查处,现在搞得一线法官既不能严肃依法,也不敢按县政法委红头文件工作,逼得一线朱法官今年七月初公开辞去刑庭庭长而抗议县政法委接连当叛徒出卖一线法官。
4、慈利县政法委违背事实和良知偏袒违规违纪的公安田仲。田仲新带薪办公司10年,公开违规违纪从未查处。田仲新贪吴若奇4万元20年,去年11月才由法院裁决,由县公安局代替田仲新赔4万元给吴若奇,这么严重的问题一不处分,二不免职,三不扣田仲新工资,田仲新去年12月还请省帮女郎记者为自己歌功颂德,县政法委向国耀还颠倒黑白违背事实的接受采访称田仲新无违法言行,是和周永川的个人纠纷。
5、官官勾结不作为。两区两县的法官和律师都认为吴嫌犯一房三卖既沒售房又沒退钱,多户多人,时间长达10年是典型的诈骗,仅县公安田仲新和县政法委研究会诊和田仲新一个口气:“一般债务,不构成诈骗”。从司法拘留不关,到刑拘不批捕,故意指示吴嫌犯装“病危”而改变強制措施出狱后而大闹法院,报复我执行公务的儿。今年元月央视称,高血压,糖尿病属慢性病,不危急生命,不适用监视居住,保外就医,必须收监。不收监就是司法不规范。省检察院挂牌督办一批,最高检挂牌督办一批,唯独漏掉吴杨泉大诈骗犯,这就是违背中央规定。只因田仲新有县政法委旳人帮助作梗,县纪委有亲戚保佑,市纪委就渎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继续包庇田仲新党员不讲规矩逍遥法外。
四、 慈利法院领导没有担当
1、慈利县法院吴芳勇副院长打电话为吴杨泉嫌犯说情。一把手和主管执行的院长和执行局长签发拘留吴杨泉,而吴芳勇副院长打电话为吴杨泉说情令我不拘留他,因未给面子而耿耿于怀就和公安及吴杨泉勾结报复我及我全家。
2、慈利县法院吴副院长越位为吴犯签字复印卷宗吴诬陷我儿。犯仗副院长吴芳勇是铁哥们就请他出面干涉我儿执行工作。吴副院长越位为吴犯签字复印卷宗,为吴犯吿法院吿我儿找茬子,出点子,找不出荐把法院立案庭执行吴杨泉的预立案号的责任強加在我儿头上诬陷我儿。
3、吴嫌犯大闹法院却没有一位领导能站出来说句公道话。吴杨泉拒不执行判决系列案,原承办人是田某,因轮岗我儿周永川接替,因吴和我儿是同镇老乡,我儿要求回避,未批准,我儿又主动回避当主执行员,自愿当代理书记员,吴诬告我儿一个办案枉法裁判与事实不符,虽三级法院认定我儿程序合法,原张家界市中级法院罗院长称:“三级法院是周永川秉公执法的坚强后盾”,雷声大,雨点小,导至吴犯在监视居住期间仗法院”内鬼”吴芳勇副院长的势力违法大闹法院,报复、威胁、殴打、辱骂承办人及全家人,法院要吴芳勇给吴犯做工作,而吴芳勇乘机和吴犯铁哥们在县汽车东站对面酒店喝庆功酒,当”汉奸”沒有按民诉法第111条、第4、5、6款对田、吴罚款拘留.
4、吴嫌犯在法院内鬼的唆使下诬告我儿“枉法裁判”,目的在于想要回已抵债的阳泉酒楼。县法院执行局09年将吴杨泉的阳泉酒楼按程序拍卖,流拍以后由吴杨泉委托妻唐某同意以133万元裁定给县信用联社抵债,并进入国有资产。副院长吴芳勇帮吴杨泉发出错误信号称:“只要沒过户,阳泉酒楼还是吴杨泉的”。并暗示立案庭做信用社的工作少价钱让吴杨泉买回,助长吴公开污告我儿及两级法院,而吴杨泉想利用副院长吴芳勇“内鬼”职权空手套白狼即四两拨千斤的方法,立案庭给信用联社加压的伎两被识破,信用社要求吴杨泉拿现钱133万再加这六年的利息可以买回,法院执行局己经处理六年了,立案庭重复处理属于违规。吴杨泉诬吿我被驳回,法院七月初将被执行吴杨泉列入黑名单曝光台在县台滚动播出,被执行人吴在公检法内鬼的支招帮助下又笫二次出逃。
5、法院”内鬼”吴芳勇副院长在红网以院领导的口气出卖攻击我儿。攻击我儿秉公执法的正义行为,庇护赖账大户吴杨泉拒不执行判决,支持监视居住的吴嫌犯大闹法院,无理诬告两级法院的违法行为(我儿被3个单位的党员干部接连3次出卖愤怒至极)。
6、慈利县法院院长彭军给我儿做工作,要我儿莫太认真。2014年五月原市法院罗院长在本法院大会上称:“三级法院是周永川秉公执法的坚強后盾, 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年底罗院长荣调,本院彭军院长给我儿做工作称:“公安田仲新和吴杨泉势力大,找不到你的茬,又在找我们法院的茬,难得应付,你老了,莫太认真,息诉算了。”我儿答:“我服从3、4个政法单位党员干部命令,执行公务,为民执法,为受害人执行老赖,为民协助公安控制一房三卖的诈骗嫌犯,我是响应习总号召和违法犯法分子作斗争,我维护宪法和法院及伤残军人法官人格尊严,我沒半点错,你们组织不敢担当,我个人依宪法第41条保留我向上控吿权。”
7、慈利县法院领导对此事的态度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本院主管执行吴珍宝副院长对我解释:“我们三级法院一致认为你严肃秉公执法是对的。公安田仲新充当亲属嫌犯保护伞不对,是公安局处理的,公安不处理,我们是平级管不着。公安无理释放合同诈骗吴嫌犯,我们也管不着。检察院故意不批捕吴嫌犯,我们是平级也管不着。县政法委要坚持错误观点,目前是我们的上级,我们更不敢得罪。请别怪法院。”
我儿的诉求
一、我儿只要讨回法律尊严和人格尊严。我儿是慈利法院一名普通非党科员,七级伤残军人法官,是二型糖病人,带病服从四个政法组织的党员领导公派执行公务,我儿是凡人善举无半点过错,军人法官可杀不可辱,我儿只要法律尊严和人格尊严,别无他求,却被叛徒内鬼羞辱得伤心流泪。我儿要向以上单位,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讨个说法,我儿为什么无故被市县公安党员干部出卖,又被县政法委党员干部出卖?最后又被法院的”内鬼”出卖?此事发生在去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属”四风”反強,发生在今年依法治国,弘扬法治精神中,三严三实和今年四月省委关于压案不报的作风纪律整风会议中。过去的叛徒就地处决,现在的叛徒升官发财,党员田仲新等人必须讲纪律和规矩!公安田仲新虽和吴杨泉是亲戚关系,但毕竟是案外人,案外人田仲新凭什么凌驾法律之上,干挠法院执行公务?要求按民诉法笫111条第4、5项和第115条,对田仲新个人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这是法院掌握的,为什么有法不依?
二、要求按党纪法规清除调离有法不依的法外公民,特殊党员田仲新,要求按合同诈骗罪条款批捕收监大诈骗犯吴杨泉!我儿一线法官要求依民诉法第111条,依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笫38条,公民人格禁止侮辱,诽谤。第45条,现役军属,伤残军人受全社会尊重。第41条,公民可享有依法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控吿的权利,为什么比登天还难?要求按党纪法规清除调离有法不依的法外公民,特殊党员田仲新,要求按合同诈骗罪条款批捕收监大诈骗犯吴杨泉!
一线30年法官感悟
一是辛苦执法30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现在的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法,越改越沒正气,越改叛徒、內奸越多,越改上级法院除了加任务就是越无担当精神,既无经济保障,也无政治保障,更无纪律保障和法律保障,诈骗吴嫌犯有田仲新所长保护,田仲新违法有正副局长和县政法委保护,唯独带病服从命令的伤残军人法官无人保护,此案这么多单位,这么多党员干部说话不算数,以后遇到此情况,一个法官说话能算数吗?二是我上半年被政法委出卖,下半年县政法委又出卖我同事刑庭朱业雄庭长和主管刑庭的杨副院长等7人,上级法院又不敢担当,我的昨天就是刑庭朱某等7人的今天,7月初朱已正式向院长提交辞职报告,俗称”慈利法院八级地震,”试问上级,这么多一线法官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又怎么去谈保护人民群众?呼吁上级重树法威,留住正义,反腐除奸,整风肃纪,重视民意,倾听民心。按常理,当时要是按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令笫二章第七条第3、4款,第九条1、2、3项规定,第三十条1、2项规定,笫十四条1、2、3项规定,第十七条1、2、3、4项规定,第24条之规定开除公安田仲新,收监吴嫌犯就风清气正很安静了。只因田仲新县纪委有亲戚,县政法委有”内鬼”就该查的不查,渎职汇假报哄上欺下压案不报,使父子伤残军人伤心又流泪,现擦干眼泪迎“八一”叩拜上级护正压邪解决一线法官及家属的实际问题。
现役军属、父子伤残军人:周愈耀,周永川,周晓光,徐大秀
电话:13974422897 13974462878
2015年8月1日
网友20150801164927:慈利姑媳养奸, 慈利姑媳养奸,2015-08-01 16:49:27
网友20150802072901:遣责当代年青干部会上谈“担当”,会后当叛徒。 遣责当代年青干部会上谈“担当”,会后当叛徒。2015-08-02 07:29:01
网友20150802075059:忘战必危,忘本缺德。 忘战必危,忘本缺德。2015-08-02 07:50:59
网友20150802081824:兵役法好像是这样规定的。 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户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2015-08-02 08:18:24
网友20150802082248:兵役法好像是这样规定的。 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户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2015-08-02 08:22:48
网友20150802102429:宪法对伤残军人也有规定 第6楼宪法第45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015-08-02 10:24:29
网友20150802103621:年年普法如此这般等于零。。 第7楼年年普法如此这般等于零。干部任前都要通过法律考试,“八一”前后出现这等事?请涉事党员干部换位着想,捶心自问,2015-08-02 10:36:21
网友20150802104141:慈利如此这般,真是无法无天! 第8楼慈利如此这般,真是无法无天!2015-08-02 10:41:41
网友20150802110909:宪法第55条 第9楼宪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015-08-02 11:09:09
网友20150802182305:到底是参军保国光荣?还是渉法官吏包违法犯罪光荣? 第10楼从解放前到现在,全国各地都是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如今慈利是一人参军,全家遭殃。这是活生生的事实,不可否认!2015-08-02 18:23:05
网友20150802182903:让全社会认识认识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摆没 第11楼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0号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2009年11月27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监察 公安 纪律 条令
2015-08-02 18:29:03
网友20150802183635:看一下公务员处分条例是怎公规定的 第12楼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04-3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2015-08-02 18:36:35
网友20150802190547:再看看抗战史都是一代代军人流血献身,忘记历史是背叛 第13楼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
历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最厚重的共同记忆,它记录曾经的奋斗与苦难,昭示未来的光明与辉煌。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特殊年份,在“8·15”日本无条件投降日即将来临的特殊时刻,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回顾和思考进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回顾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进程,肯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的伟大贡献,充分展现了中国维护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成果和国际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郑重宣示了中国人民牢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的积极姿态。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深入开展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研究,必须坚持正确历史观、加强规划和力量整合、加强史料收集和整理、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着力研究和深入阐释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意义、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重要地位、中国共产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关键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阐述,既为抗战史研究指明了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正确方法和着力重点,也为今天的中国乃至世界怎么样正确认识昨天、把握今天、开创明天提供了基本遵循。
历史的真实面貌要靠扎实的史料来再现。从九一八事变到日本侵略者投降,14年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饱含中华民族的无尽苦难,也见证中国人民的英勇抵抗以及同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并肩战斗的丰功伟绩。这其中,仍有大量值得挖掘、有待发现、需要整理和深入研究的史料、实物以及亲历者、当事人的证词等宝贵材料。这些材料越丰富、越翔实,就越能帮助我们全面真实地学习历史、认识历史,越有利于用事实批驳歪曲历史、否认和美化侵略战争的错误言论,也更有助于向世界展示中国全民族抗争壮阔而丰富的历史原貌,让中国人民为民族存亡、为人类和平而付出的巨大牺牲、作出的重大贡献更完整地载入人类史册。
历史的发展规律要用深入的研究来阐明。“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它忠实记录下每一个国家走过的足迹,也给每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提供启示。”70年前的那场胜利,是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重新确立了我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地位。曾经一盘散沙的民众在中国共产党倡导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紧紧团结起来,筑起一道敌人无法逾越的钢铁长城。正是因为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政治领导、符合实际的战略主张、灵活机动的战争策略、不畏强敌的英勇斗争,才在历史最黑暗时刻点燃了中华儿女的希望,照亮了中华民族实现命运转折的正确道路,凝聚起四万万同胞共赴国难的磅礴之力。深入研究抗战历史,就是要深入阐释抗战的伟大意义、中国抗战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重要地位、中国共产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抗战争胜利的关键等重大问题,深刻昭示我们党领航中国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
历史的伟大精神要在代代传承中弘扬。日本法西斯铁蹄下,中国大地到处是人间地狱。但侵略者的疯狂屠杀吓不倒团结起来的中国人民。血与火的考验、生与死的抗争锻造出伟大的抗战精神,中国人民向世界展示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必胜信念。这是战胜强敌、保家卫国的精神支柱,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经苦难而巍然屹立的根与魂。当历史指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新起点,接过历史沉甸甸的馈赠,弘扬弥足珍贵的抗战精神,我们有决心、有能力用改革发展的新成就告慰革命先辈的英勇牺牲,开辟民族复兴更加广阔的光明前景。
恩格斯有句名言,“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一个没有历史记忆的民族是没有前
2015-08-02 19:05:47
网友20150802191941:再看周老头三代参军保国尽义务 第14楼周老头一家三代当兵保国是尽义务。长子身残志不残,带病为民讨债执行判决是尽义务,服从县政法委,县公安,县法院命令摚制一房三卖的诈骗犯也是尽义务,一沒违法,二沒锘错,三沒挖叛徒的祖坟确被公安叛徒出卖,被政法委叛徒出卖,被法院叛徒內鬼出卖。这难道是法制社会???2015-08-02 19:19:41
网友20150803083554:特殊党员田仲新无法无天 第15楼习近平:没有“特殊党员”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2015-7-29 08:57:15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参与:0人评论:0条大字体中号字体小字体
字体大小 编者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治生态污浊,从政环境就恶劣;政治生态清明,从政环境就优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着力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习近平总书记以“全面从严治党”为基点,围绕领导干部“如何讲规矩、守纪律”这一主题,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发表重要论述,强调领导干部要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要全面掌握党章基本内容。党章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员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制度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5-08-03 08:35:54
网友20150803182327:今年全国各地公务员对宪法宣誓,就是慈利政法委不对宪法宣誓 第16楼今年全国各地公务员对宪法宣誓,就是慈利县政法委不对宪法宣誓,所以县政法委带头违背宪法第45条。法盲领导有法不依可聇2015-08-03 18:23:27
网友20150803222443:其实是有关部门黒了心收了红包! 第17楼这么恶劣的个案,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收受贿!这案早有结果了!其实是有关部门黒了心收了红包!2015-08-03 22:24:43
网友20150804091925:不可一世 第18楼神奇的国度让这些垃圾为所欲为,他们拥有社会资源公共资源,自认为是和谐社会里的上等人,不可一世
2015-08-04 09:19:25
网友20150804092643:慈利县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要脸! 第19楼慈利县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要脸!把老百姓伤得体无完肤了!2015-08-04 09:26:43
网友20150804093722:全县人民支持正义坚持打击乱作为的腐败份子 第20楼全县人民义无反顾的支持正义坚持打击乱作为的腐败份子2015-08-04 09: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