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咨询:是不是2017年1月1日起嘉兴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处理单位车辆违法行为时,除了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外,是否需要携带驾驶员的社保证明。
针对听众反映的问题,我们记者向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刘金振咨询。刘科长答复: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为严厉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卖分行为,交警部门在处理单位车辆违法行为时,当时的驾驶员是本单位员工,除了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外,需社保证明;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则需要提供如劳动合同、车俩使用登记证明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另外也没有所谓的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说法,目前已经这么操作。
最后交警提醒:如果发现有人顶替或者冒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定性处罚。组织、唆使、介绍他人实施的,按照共同违法行为论处。以牟利为目的,或者多次实施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时候制度带来的麻烦是必不可少的
都怪不法分子太多了
代表单位处理要带委托书和劳动合同,今天刚去,新规定是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