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叶江,男,中共党员,住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江东村327。今特写信,向上级领导反映,嵊州市鹿山街道党委无辜把我党员警示,本人于2000年8月入党,党龄已有17年了,在2016年8月15日,嵊州市鹿山街道党委,电话通知我的党员已警示了,本人,始终想不通党员警示的原因,我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也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多次向嵊州市鹿山街道办领导反映,当地党委也没有找我谈过话,本人多次要求党委,把我党员警示的理由,用书面答复于我,但一直没有书面答复给我,我要求,当地党委,尽快用书面答复给我
此件已在省长信箱答复。2016年9月16日,你向“省长信箱”反映被列为“警示党员”的信访事项。经本街道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2016年7月19日,有网上举报你本人存在非法“一户多宅”的情况,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接举报后,对照你本人前期上报“自查整改承诺表”,进行了调查核实。1、调查发现你上报“自查整改承诺表”时,存在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你户在1999年12月审批宅基地时,应拆除老房(土地证号1-171-0-469),但至目前尚未拆除;你户对你岳母住的房子进行了翻建,未向有关部门办理过翻建手续;你户有用房一间,占地面积55平方米,未控制在占地40平方米内。2、2016年8月3日,市国土资源局对你户发出“一户多宅”处置意见书,你户未整改到位。3、你被列会警示党员,街道党工委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对你进行告知。综所上述,你的上述行为与共产党员的标准不符,街道党工委将你列为“警示党员”未存在不当之处。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联系人:林传汀 联系电话:83298107张著善 83207509
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 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