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医院与患者的医疗纠纷

患者邱方敏于1月15日,1月17日分别前往龙游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检查不全面,诊疗不全面,在未进行肝功能等方面的检查情况下用药,是极为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尤其在1月17日在出现颜面变黄、极度乏力、呕吐等症状时就诊,此症状为肝功能衰竭明显症状,但医生在查看患者眼睛后仍然以胃病诊断,并开药,药物也有引起病情加重的可能性。具体详情请参照附件。
您于2017年2月14日向龙游县信访局反映的您与人民医院医疗纠纷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注明初信或初访时间)2017年2月14日,您提出县人民医院要就该医疗事件给予赔偿医疗费、家属误工费及住院伙食住宿补助费、父母赡养费、女儿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86万元。二、调查核实情况。患者邱方敏,男,27岁,商务局下属单位职工,2017年1月15日,患者因“发热”到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当时诊断为:发热待查,检查血常规、超敏C反应蛋白、流感病毒抗体及分型未见明显异常,医院给予丁胺卡那针、利巴韦林针等相应治疗。1月17日,患者因出现腹胀、恶心症状自行到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考虑腹胀待查,给予胃苏颗粒、吗叮啉片口服等治疗。1月18日患者出现神志模糊,呼120送到县人民医院急诊,医院诊断考虑为:急性肝衰竭、肝性脑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因病情危重,患者于当日转浙江大学国际医院抢救,浙江大学国际医院诊断为:急性肝衰竭(药物性损害首先考虑) 乙型病毒性肝炎肝性脑病。2月9日,患者经人工肝肝移植等抢救无效后死亡。2月10日开始,您们到县人民医院要求赔偿。争议情况:您们认为县人民医院在1月17日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和拖延患者病情的情况,从而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医药费共计90余万元。医院认为其对患者的医疗过程基本规范,患者死亡系疾病本身原因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能满足您们提出的要求。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纠纷发生后,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亲自接待您们了解情况、耐心沟通,并要求相关科室做好调查工作。针对您们提出的关于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问题。我局和龙洲街道多次和县人事劳动局、浙江大学国际医院沟通解释,最后帮助您们报销了29万余元医疗费用及部分民政补助。2月17日、20日、24日,3月8日、29日,我局和龙洲街道5次牵头组织您们和县人民医院沟通协商,您们提出要医院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共计50余万元(除去报销的部分)的赔偿要求,医院表示愿意在调解权限范围内(10万元内)进行协商。由于您们提出的要求远超调解范围,建议您们走医学鉴定或者司法途径,依法依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正当诉求,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们做好服务工作。 经办人:徐程新    联系电话:7015801
龙游县卫生局 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