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溪村村民杨子桂,芷民村村民邱永连,庙前村村民江开榜等三人,均是1955年3月入伍,1958年3月退伍的年过八旬的老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曾多次参加炮击金门的大小战役。
随着岁月的流逝,年龄的增长,身体逐渐衰退,各人在近几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身患脑血栓、瘫痪等的各种老年性疾病。我们三人至今未曾享受国家应有的待遇,经济无法着落,没有经济来源,给生活带来较大困难。为了我们今后的生活基本上能得到保障而安度晚年,特具报告,恳求上级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和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以解决我们的生活困难等等燃眉之急的实际问题。为盼!
邱永连、杨子桂、江开榜同志:
关于你们要求按月发给生活补助的信访事项,我局现作如下答复: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规定,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又根据军队提供的14类作战名称及时间,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8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你们分别于1955年3月入伍,1958年3月退伍。而根据你们反映的情况,与军队提供的炮击金门作战时间不符,你们在炮击金门作战时间之前已退伍,因此,不能认定为你们为参加炮击金门作战退役人员,不能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
(连城县民政局于 2016-8-1 08: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