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第二章宅基地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五条(一)明确规定,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兴建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我户口粮田未经我户同意,在承包期内,镇政府和村非法审批为宅基地.于2010年经诸土字(2010)第2701号批准农村私人建房,共涉及4户建房户:周武杰、谢生岳、陈学军、杨富才。现我请求政府部门为民做主,依法收回满2年未建和非法在承包责任田审批建房的行为.望上级领导部门依法处理.
你在2017年5月16日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的事项与2017年5月8日反映的事项一样,现再次将处理答复告知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村和镇政府违法允许村民使用不正当不合法手续,在其承包田未满承包期25年内,审批宅基地。二、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你户所分口粮田确实于2010年经诸土字(2010)第2701号批准农村私人建房,共涉及4户建房户:周武杰、谢生岳、陈学军、杨富才。2010年以来因周武杰、谢生岳、陈学军3户申请建房户与你户未协商好土地赔偿问题,安华镇政府对该3户宅基地至今未进行放样,致使周武杰等户多次向上级部门信访。2015年周武杰户就安华镇政府一直未对其宅基地放样事宜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安华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户进行定桩放样。2016年安华镇政府不服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绍兴市中院终审撤回一审判决,并要求安华镇政府就周武杰等户一直未能定桩放样作书面答复。后安华镇政府书面答复周武杰等户,须解决好放样地块土地关系问题后对其进行定桩放样。安华镇政府、河杨村村干部已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调,暂无取得一致意见。三、答复意见安华镇政府、河杨村村干部将于6月底前就双方土地赔偿问题再次进行协调。附:信访人基本情况杨国新 安华镇河杨村杨店自然村经办人:应超 联系电话:0575-89088315
诸暨市安华镇 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