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朋友各有一块国有土地,一块在佛山三水西南城区住宅用地几百方,我朋友的是佛山三水金本的划拔国有土地也是几百方。打算分别自建自住,正常报建。想咨询以下为问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粤价函〔2009〕849号)
湛江、中山市物价局:
《关于城镇自建自住房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问题的请示》(湛价〔2009〕152号)、《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价〔2009〕104号)均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指示的通知》(粤府〔1987〕68号)、《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批复》(粤府函〔1991〕114号)以及我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的复函》(粤价函〔1996〕303号)等规定精神,我省各地对城市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你们来文中提到房地产公司把开发的土地转让给私人建房、政府征地回划的留用地给村民建房以及城中村村民在宅基地、世居地的建房等私人建房行为,无论哪一种,只要以私人自建自住报建的住宅就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私人自建自住又有从事商业性质的房屋,如以商业性质报建的,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请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们用不用交?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上面写住:私人自建自住的一律不用交。我们只是自家人住,哪我们是否不用交?如果不交用不用引起什么不良后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49号)已明确: 以私人自建自住报建的住宅就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私人自建自住又有从事商业性质的房屋,如以商业性质报建的,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你所说的自建住宅没有商铺,但有没有从事其他商业性质的用途?由于我局对于你的具体报建情况不了解,也不负责具体审核,因此只能建议你向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咨询或办理报建,由该局作出答复或审核意见。届时,如你认为该局的答复或审核意见不符合省物价局的规定,可向我局投诉举报。
2014-06-04 11: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