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规定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取证、而且对学时有严格要求,而现今我市取得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却只体现所学课程和成绩是否合格,未对学时进行体现,到底我们拿的资格证书学时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请主管部门在以后制证过程中将学时体现,以便上级部门来查,我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受培训学时符合国家要求。
张先生:
您好!您的信访件收悉。感谢您对安全培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对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均依规颁发按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设计样本制作的培训合格证。
二、根据安监总局3号令第九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的规定,分别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培训。凡参加培训合格取证者,是符合上级培训规定要求的。
但《安全培训记录》栏目中,由于格子设计偏窄,需填写的课程内容文字往往较多,所以惯例做法上都未填写学时,一定程度上给参训者工作带来不便。您的建议是合理的,我们表示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对今后的培训记录健全培训学时记载。
欢迎您对安全培训工作更多关心、帮助和支持。
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5日(龙岩市安监局于 2017-7-5 08: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