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代收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请问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是否需将其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谢谢!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和现行税法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代收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则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不需列入计税依据,但代收其他基金则应计入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
由于咨询人提供的资料有限,仅提供相关税收政策。建议提供详细资料,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回复或咨询12366-2。
此复。
2014-03-07 22: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