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银监会领导,您好: 我叫夏玉发、是山东济宁的一名普通市民、2016年9月我被讲股票的老师骗入珠海横琴稀贵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授权107会员单位(横琴钰钧鑫稀贵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开户绑定我中银行卡并激活,107会员单位的业务员、他们负责指挥买卖造成我巨额亏损105.8747万元,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银行流水可以看出,我的钱第一时间就到了对方的账户上,我还没有下买卖指令呢,钱就到他们账户上了,根本不是银行第三方存管,银行只是给骗子公司开通了个E商通,资金通道端口我105.8747万元的真实资金被非法诈骗、我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才得知,珠海横琴稀贵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根据中国银行总行的授权开展业务为横琴稀贵商品交易中心的诈骗行为进行宣传并提供数据接口、提供资金划转和结算等服务,与之共同经营非法现货电子盘业务,充当了诈骗我钱的帮凶角色,共享因客户投资“现货”而产生的各种非法收益存在明显的过错。通过虚假宣传、我们客户的资金是第三方存管、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我打电话给珠海分行负责人问其事实、他们自己也承认没有签署三方存管协议、有银行负责人的录音证明。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银行不得非法扣划个人储蓄存款,(银行没有和我书面签订扣款协议?),可是我的钱却跑到,平台的账号里。银行默许了骗子平台三方存管的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珠海分行明知平台不是三方存管却默许平台打着“现货”名义,以三方存管虚假宣传等手段诱骗客户,非法招商揽客,共同组织非法期货行为,以达到共同占有储户合法资金的目的。二,银行没有进行双重认证及任何风险提示。依据《对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及《关于落实银监发〔2014〕10号文要求的操作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珠海分行,没有严格履行对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是导致被平台蒙骗,遭受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三,银行涉嫌帮助交易场所“洗黑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转入交易所在清算账户的专用资金,被交易场所非法挪用。银行帮助交易场所非法集资诈骗,涉嫌帮助交易所网络诈骗,帮助交易所“洗黑钱”。银行违法行为也正是国家严厉打击的“洗黑钱”行为。银行知法犯法,非法操纵证券业务,洗黑钱,是储户的合法保障人,还是盗取储户存款的“抢劫犯”?我的钱第一时间就划转到平台账号,(632761629500)等于我给平台汇款。现在国家打击电信汇款诈骗这么严厉,为何中国银行帮助平台骗走我的钱财?如果说我下了指令操作买卖现货白银还好说,可我连指令都没下,钱怎么就到了平台账户?按照期货三方存管,这钱应该在银行专门账户里才对,怎么跑到对方账号里了?他们只是通过内盘软件后台的操作,在软件上走个形势就合法占有了我的资金。如果说,电信金融诈骗案层出不穷,电信运营商就是诈骗帮凶。那么现货交易平台诈骗,中行珠海分行就是诈骗的同伙。是吧?平台诈骗之所以会成功,银行监管不力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银行无形中充当了诈骗团伙的帮凶。现在银行临柜转账均被要求执行“必问必签”提醒汇款人切勿上当受骗。必须面带微笑等措施,何况我这么多资金被现货公司诈骗呢?那么为什么现货网上诈骗泛滥成灾,监管部门却没有严格监督执法,我的钱通过这个非法交易渠道,汇款划转到对方账号,又怎么能保证我的钱还是在买卖现货白银呢?而不是平台挪作他用或者携款潜逃呢?四、我之所以投诉银行是因为根据国发【2011】38号文、【2012】37号文、证监发【2013】74号文,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文中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证监发【2013】111号文件金融机构给非法机构开展业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有善后责任。》就凭这一条我就有理由投诉珠海分行。我跪求银银监局还我一个公道!!!。此致银监局!深鞠躬!感谢! 受害人:山东济宁夏玉发 2017.2.16
尊敬的市民,您好!建议直接珠海银监会反映。感谢您对我热线的支持和理解,谢谢。
横琴新区 2017-03-31 11: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