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投诉]<冯学兰>浙江省舟山市<期货基金>

请求舟山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信访复查申请申请人:冯学兰,电话:13707779683 申请事项:请求舟山市人民政府督促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对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推脱。事实与理由如下:1、依据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项“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中第三小项明确规定“交易所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而所谓的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而本人交易明细中清晰显示其浙商油、钨精矿在一个交易日内交易次数达到数次之多,该交易行为已违反上述条例。且交易过程中存在对冲、平仓、高杠杆等类似期货的交易行为,请舟山市人民政府提请证监会进行非法期货鉴定。2、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既然做出了其名下的390主购销商舟山浙商本家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存在夸大或虚假宣传、对普通购销商作获利保证、指导普通购销商下达购销指令的违规认定,作为舟山浙商本家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监管单位有责任要求舟山浙商本家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就本人的全额损失26.9万元进行赔偿,而不是将其应该尽的责任推脱到别的部门,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推脱。3、信访答复书中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回复已就舟山浙商本家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暂缓激活、罚金5万元处理,但本人在和舟山浙商本家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电过程中了解到,舟山浙商本家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未受到关于处理的任何意见,工作人员竟然全然不知(有通话录音为证),令人怀疑其 是否真实传达到舟山浙商本家商品交易有限公司。4、依据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第五项“切实贯彻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中第二小项“各省级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做好信访投诉受理和处置工作。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严肃查处挪用客户资金、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容要求,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作为舟山市政府发起成立的监管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舟山浙商本家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就本人的26.9万元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冯学兰:你于2017年6月30日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反映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经我中心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信访人曾反映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现货交易之名进行金融网络诈骗,现反映对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满,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要求调查核实。二、调查核实情况经了解,信访人在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协调下,与涉事主购销商达成和解并签署相关退市协议。三、办理依据及答复(处理)意见根据您本人意见,信访有关问题已解决,故此不再重复答复。
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