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产权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房委会办公室关于龙岩市区集资建房产权界定办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龙政综[2002]228号)第六条:“在产权界定前集资建房的,夫妇双方均调离龙岩市的,原则上应退出集资房并将原预交建房款退还本人。”2006年11月,《关于中心城市城建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龙岩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96号)第四条第三点:“对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已调离龙岩市的,若双方户口有一方还未迁出龙岩且在调入地没有享受房改购(建)房优惠政策的,可按集资建房产权界定办证,若双方户口均已迁出的,应收回住房另行安排。
但夫妻双方都不属于工作单位调离龙岩的情况,而是一方下岗,一方内退,并且在龙岩自己缴足社保,在法定退休时办理退休手续。只是户口随子女迁出,这种情况应不符合以上两种办法规定的内容,请有关部门详细阅读下我的诉求情况,并给予回复如何办理这种情况的集资房产权手续,谢谢!
您好:
房改遵循“属地”原则,不论出售公房,还是集资建房,都必须是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干部职工才能享受。您反映的问题不止一例,但大部分已解决,只要夫妇有一方户籍在龙岩的即可办理。(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4-5-19 16:1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