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丫的!吃 火 锅 不 卖 凉 菜 ? 你 这 店 是 不 想 开 了 吧!
小编拍到x明星,私下和人吃火锅
近日,黄埔区一间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售卖“拍黄瓜”、“蕨根粉”等凉菜,被通知行政处罚1万元并没收139元违法所得。“卖个拍黄瓜就要罚款1万块?”这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朋友圈流传引起热议,黄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该处罚依法依规没有问题。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及第六十条规定:“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店确实违反了相关法规,广州黄埔区食品管理局处罚的程序和实体部分并没有问题。
可细思恐极,如果这样的处罚没有问题,那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接下来,我们从三个方向进行解读。
吃瓜群众,快来学干货
小明系一家三星级饭店的老总,饭店守则规定每一个员工必须穿戴整洁朴素,不得引起视觉冲击,否则予以惩治。大黑为饭店新来的厨师,其黑脸虬髯,一齐按落云头,颇有关云长之风,一天小明不知怎么,视察了他以前从来不注意的厨房,只见大黑一席青衫布衣,挥动着3尺大铲,虎目紧皱,画面十分震撼。小明当时就不爽了,怎么会有人在我的地盘比我还拉风,于是大黑直接被辞退了。这是小明按照规定,合法地运用规则给予大黑处罚,可是直接辞退的处罚是否过重?从这个角度上看,从这个角度看,即使权力在外观上合法,其实质内容上也可能产生很不好的东西。
大毛、小毛系小明饭店辖区的工商管理局、卫生局执法人员,在9.1“扫秋风”联合执法活动中在小明三星级饭店检查发现其厨房存在几根“关云长式”的头发,于是根据相关条例,以其卫生不达标准为由,分别予以吊销执照、罚款10万的处罚。虽然权力机关在法律的规定内行使权力,但其处罚是否又过重?如果类似这种合法的处罚再多一些,谁还敢无所畏惧地开办企业?
小明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法院审判长名叫 任我行 , 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 。“可他一点都不自由,政府是他的老大哥” ,而法院作为小明(人民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也必须得到保护,于是为了谁也不得罪,任我行作为法官对原被告各打四十大板,对行政处罚以判决形式轻微变更,从原本的10万罚款变更为8万元罚款,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裁量权受到以上类似原因限制后,其实已经形同虚设。 法院(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被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无形中被扩大,最后裁量权可能成为为既是某些行政机关的杀人利器,又是它们受到保护的盾牌。
疯狂的小明
从以上一系列故事不难看出,问题的核心就是 自由裁量权 的问题,人人都拥有一定量的裁量权,普通人小明在被公司赋予后也有一定裁量权,那么何谓法律意义上的裁量权?就是权力机关在自己的价值判断中下定结论,是多是少、或重或轻都由自己判定。自由裁量权一旦没有合理运用就会致使权力滥用,更有可能陷入绝对的腐败,百姓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虽然行政行为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这些行为不合理,违反了行政立法的目的之一 “限制公权”
广州火锅店卖凉菜被罚1万,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实质上肯定是不合理的。几份小小的凉菜虽然没有在经营范围之内,但其本身没有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后果,被罚1万太重,违反了行政法中最小侵害的原则,行政手段和目的不成比例,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合法性和合理性贯穿了全部的行政行为,既要做到合法又要做到合理是法律的本应之意,如果合法性与合理性发生冲突,合理性便应该具有优先性,即把人民的权利放在首位,公权力的既定力放在次位。火锅店被罚一万应予撤销或变更,以更加恰当的形式处罚如警告等,这样更有利于立法目的(处罚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
根据不同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不同,自由裁量权也有差别,总之限制公权(如刑法、行政法 等)的部门法都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权力就不能去管。而保障私权的部门法(民法等)都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去做。
整个国家所有人的利益像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公权力分的多,私权就分得少。私权分得大相应公权就分得少,如何分配这是需要看国家阶段性发展,封建时期,公权力无限大,更有利于保证国家统一,现代社会公权力缩小,更有利于市场的活跃。但是不会总是一家独大,总是在此起彼伏的螺旋发展这样一个过程,而自由裁量权就像是二者之间的润滑剂,既不像法律规范般僵硬,又无王权般肆意。
以上律达君的一些思考,从这起行政处罚案子谈到了行政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关系,又情不自禁的扩散到了自由裁量权问题,自己觉得比较浅显单薄,望大家踊跃留言指教,如有收获,在下必定感激涕零。
上面都是我编的,其实我啥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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