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安全绳3C认证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0.1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
令第 122 号)第 17 条规定及实施规则中第 6.2.1 条的规定,建立消防产品
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2 评定中心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
装使用信息等过程实施有效管理,并应向社会发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
向等质量信息,有关要求应符合《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 (ga 846)的规
定。
10.3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
登记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实施,应使用能够真实体现产品生产者、
生产企业身份的标志、标识,供社会用户和监督部门在生产、销售及使用
环节现场查询。
10.4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应真
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消防产品直接供应使用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
检验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并上
传至  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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