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全市文物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北京具有三千多年建城史、八百多年建都史,拥有世界文化遗产七处、文物遗存三千余处、馆藏文物五百多万件,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城市布局独树一帜,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伟大见证。传承保护好这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本市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本市文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精心保护好历史文化金名片,为建设全国文化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增强文物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提升文化素养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坚持文物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服从服务于全市中心工作,统筹协调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不断提升文物工作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依法管理。推动完善文物法规规章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基础工作水平全面提升,重点领域文物保护实现突破性进展,“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充分彰显,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北京历史文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化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文物工作体系健全完备。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基本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文物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具有北京特色的地方文物法规规章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京津冀文物协同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文物保护成效明显。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明显改善。重点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安全事故持续减少。
文物资源利用效能显著增强。主体多元、结构优化、展陈精良、开放包容、富有活力的首都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文博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文物交易体系基本形成,全国文物交易中心地位更加巩固。
文博行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作用日益彰显。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执法专业力量显著增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体系健全完善。文物安全防护、展示利用、勘探发掘等方面的科技含量、装备水平和工作效能显著提高。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健全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检查评估一次;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职能配置,加强队伍建设。
(二)强化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市文物工作。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文物安全责任,指导社区(村)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牵头梳理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督促其切实承担对所管理使用文物的修缮、保养和安全责任。
(三)强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和收藏单位的保护责任
国有文物的使用人和收藏单位、非国有文物的所有人对文物保护负有直接责任,要依法履行文物管理、修缮、保养、安全等责任,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使用文物。同时,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的上级主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文物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加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联动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支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同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和海关等单位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等机制。
四、加强重点领域文物保护
(一)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全面做好七处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保护、周边环境整治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推进“平安故宫”工程,实施周口店遗址保护工程,编制颐和园、天坛、长城(北京段)、明十三陵文物保护规划;本着“保护、传承、利用”的原则,编制大运河文化带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做好沿线文物保护。按照世界文化遗产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轴线沿线文物的保护力度,实施中轴线古建筑群修缮工程,把文物修缮同改善环境质量和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有机结合起来,为申遗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和规划保护作用,打通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环节,实现文物修缮保护和城市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坚决落实“老城不能再拆了”的要求,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研究制定文物腾退方案和腾退清单,确定一批以明清皇家坛庙、王府和濒危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的核心区文物腾退和保护修缮项目,采取产权置换、异地安置等方式,平稳有序推进腾退修缮工作;加大对四合院和胡同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处理好文物腾退保护与降低人口密度、改善人居环境、开放展示之间的关系,厚实底蕴、提升文气、留住人气。加强历史文化名园和宗教活动场所中文物的管理、修缮和保护,历史上曾是宗教活动场所,现属文物、旅游、园林等部门管理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除依法恢复为宗教活动场所并交由宗教界依法管理使用的之外,腾退修缮后要作为公共服务场所向社会开放。
(三)加强“三个文化带”建设保护
在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深入研究阐释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三个文化带”概念范畴、文化内涵和发展脉络,编制整体保护利用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区域内文物研究阐释和保护利用、基础设施改造建设、环境整治和景观提升。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保护方面,以昌平区白浮泉,海淀区万寿寺、延庆寺,西城区积水潭、什刹海,朝阳区永通桥,通州区通州古城、张家湾古镇、“三庙一塔”和通惠河、玉河古道、古闸等为修缮保护重点;长城文化带建设保护方面,以延庆区八达岭区域为核心积极推动北京长城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以昌平区南口、怀柔区箭扣、密云区古北口、平谷区红石门等长城段落为修缮保护重点;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保护方面,以海淀区“三山五园”、北法海寺,石景山区八大处、模式口,门头沟区京西古道及沿线村落、潭柘寺、戒台寺,房山区云居寺、张坊古战道、上方山诸寺,以及永定河沿岸文物遗存等为修缮保护重点。
(四)加强大遗址保护
统筹推进圆明园、周口店、琉璃河三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建设,完善整体规划,持续推进区域内考古发掘、调查研究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保护性修缮和修复,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向社会开放。实施通州西汉路县故城遗址保护工程,建设路县故城遗址公园及配套博物馆、考古工作站。推进房山区金陵和大白玉塘采石厂遗址、大兴区团河行宫遗址、平谷区上宅文化遗址、延庆区大庄科辽代矿冶遗址群等区域性遗址的保护利用和考古研究。实施明北京城城墙遗存、元大都城墙遗址、金中都城遗迹、金中都太液池遗址以及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古城垣遗址保护工程。积极推进重大课题考古发掘、田野考古调查和公众考古活动。
(五)加强革命文物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
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编制北京地区革命文物保护规划,建立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对东城区北大红楼、西城区李大钊故居、海淀区香山革命文物群、丰台区卢沟桥和宛平城、门头沟区平西抗战遗址、通州区平津战役指挥部、顺义区焦庄户地道战遗址、平谷区鱼子山和桃棚抗战遗址、延庆区平北抗战遗址等重要史迹、重要纪念场所,组织开展文物腾退和周边环境整治,实施主题性修缮。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调查研究,做好朝阳区国营718联合厂、丰台区二七机车车辆工厂、石景山区首都钢铁公司和门头沟区京西煤矿等的保护利用。加强市域范围内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利用。
(六)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同疏解整治促提升之间的关系,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严格落实《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完成本市第二批地下文物重点监测区划定。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前,做好地上文物保护和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健全完善本市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制度,加大对考古勘探发掘的支持力度。加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建立本市第一批市级传统村落名录,实施对密云区古北口镇、门头沟区爨底下村、房山区水峪村、顺义区焦庄户村等的修缮保护和环境整治。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
(七)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完善国有可移动文物登录制度,建立全市可移动文物登录管理平台。推动非国有可移动文物登录工作,鼓励国有博物馆展出非国有可移动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文物保存、监测和调控设施,提升文物库房标准化管理水平。用好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查询服务。推动北京市可移动文物修复收藏展示中心建设。
(八)加强京津冀文物协同保护
完善京津冀文物协同保护机制,联合开展古文化、古遗址的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共同推动大运河、皇家园林、皇家陵寝的研究保护利用,推进京张铁路遗址遗迹保护利用。落实《长城保护工作框架协议》,发挥“长城保护联盟”作用,推进京津冀区域内长城保护利用。统筹京津冀文物资源,联合开展文物展览展示活动。
五、推动文物规范合理适度利用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健全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检查评估一次;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职能配置,加强队伍建设。
(二)强化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市文物工作。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