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 依法履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的申诉书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0日晚17时25分许,徐卸娜沿坦上村村道通向村庄里方向的道路右侧行走至本村110号门前路段时,被同向行驶的由郑小龙驾驶的浙JV292Y号黑色奥迪车(当时该车正与同村村民郑小华驾驶的红色小车交汇)碰撞倒地。事故发生后,围观村民去叫徐卸娜儿子郑三良,并打120急救电话,后徐卸娜被送至衢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徐卸娜伤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左足瘀青等。经医院手术抢救后于2016年12月24日死亡。交警柯城大队委托天恒司法鉴定所进行尸检,浙千司鉴衢恒[2016]病检字第1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损伤是人体在受到一度程度外力作用下摔跌形成。”鉴定意见为:徐卸娜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另在尸检时,剪开徐卸娜左侧上肢袖子时,发现左上肢瘀青严重。因事后报警,交警柯城大队即以第20170001号事后报案处理告知书(告知书中将车牌号错打成浙HG2992),告知事故无法查证,而建议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2、 认定郑小龙交通肇事的直接证据1、前述衢恒[2016]病检字第1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页“五、分折说明”:“1)根据死者尸检所见头皮挫擦伤、颅脑损伤,并结合案情及现场较为平整的水泥地面分折,死者系在运动状态下摔跌所致,又依据其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认为人体在受到一度程度外力作用下摔跌形成。”鉴定意见为:徐卸娜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目击证人王延富在笔录陈述:“2016年12月20日晚上,我坐在门口给外甥(孙)女喂饭,看见一个老太太从我家门口走过,我当时也没有留意,两辆车在我家门口交汇,一辆黑色奥迪车驾驶人在叫:‘小毛妈躺地上。’我就拿着饭碗跑过去看了。”“徐卸娜当时躺在一辆黑色奥迪车边上,奥迪车想开走,一个路人说假如直接开过去会压倒(到)老太太的脚,然后那个黑色奥迪车驾驶人往后退了一点,直接开走了。”“是我地方上人驾驶的,驾驶人叫郑笑(小)龙”“老太太往村庄里面走的,也就是和黑色奥迪车同方向的。”“(那辆和黑色奥迪交汇的车子)也是我地方人驾驶的,叫郑小华,一辆红色的小车”。证人证言已十分清晣地再现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结合尸检报告,确定徐卸娜系郑小龙的奥迪车碰撞致死的事实。三、本案属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肇事逃逸,性质恶劣。郑小龙在事发后,未报警即驾驶机动车离开现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破坏现场,毁灭痕迹证据,且事后拒不承认碰撞的事实,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依法属肇事逃逸的行为,应追究其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四、柯城交警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包庇肇事者,应对经办人和个别直接领导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人命关天,但柯城交警大队,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事故认定,却出具一份回避事实,回避尸检报告结论,错误百出的告知书,认为本案不是交通事故,属严重失职渎职!在家属要求柯城公安提供案件调查相关材料,以本案不属交通事故,无义务提供为由,拒不提供。后经家属向上级反映情况后,才提供了相关材料,家属才得知案件调查真相!那么柯城交警为什么要这样做?有什么隐情?是不是存在背后不法交易,违纪违法?、 综上,徐卸娜家属要求:省公安厅依法直接对该案全面调查,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追究柯城公安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此致浙江省公安厅 交通事故死者徐卸娜家属(签字):郑银良 郑银福 郑三良2017年4月13日3月28号去杭州信访局至今没有回复. 以前信访省长信箱衢州交警支队说重新查这个案子.前段时间过去问交警.交警说手上那么多案子那里现在没有时间查.律师去调取合法资料都说问领导 要么领导不同意要么领导不在. 人还在殡仪馆躺着希望老人能早日入土为安.相关照片今天上传不了 以前上传有的
网友: 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我们已将你反映的情况转办给市局交警支队,后续工作请与交警支队联系。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衢州市公安局 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