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1日,在淘宝网购物,选择了一家掌柜名gustave88购买了一款gopro6运动相机,交易金额3598元,订单号:78140622979363192。商品参数标注为1420万像素,光学防抖,全国联保,可开具发票。并称是百分百正品,假一赔十。2017年10月22日在广州市海珠区收货后,商品异常发热,并在卖家指引下载了手机连接软件,但无法使用软件,相机出现无故卡死,无法正常使用,在淘宝网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申请,卖家拒绝申请,联系卖家协商,卖家称拆开包装属影响二次销售,不允许退货。于是介入淘宝官网客服处理,淘宝官网未通知本人提交相应凭证,未查阅到商品是否影响二次销售,草率判卖家赢,导致本人无法退货退款。淘宝作为平台,由于处理过失,有不可逃避的责任。本人翻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是允许拆开包装,不影响商品本身完好,是可以退货退款处理的,卖家故意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次,要求卖家提供该商品发票,卖家则提出需收3%税点,购买前注明可开发票,为什么要购买者支付税点?本人觉得不合理,出售商品本应该向国家缴纳税收,后来,卖家又称该商品是在工厂直接拿货出售,所以没有任何票据。购买前卖家说是正品,非正常渠道获得的商品出售,这也能算是正品吗?真品不等同正品。没有发票,卖家标注的全国联保即是空话,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卖家标注的参数和实际商品不符,标注1420万像素,实际为1200万像素,标注光学防抖,实际为电子防抖。卖家谎报商品功能,属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事后,本人向淘宝网申请披露卖家信息,披露会员认证信息如下: 对方ID:gustave88 真实姓名:赵胜华 身份证:440421198204108112 手机号码:15521082173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南门村南上村。卖家目前所在地是在广州。希望工商部门能帮忙处理,指引本人如何维权。谢谢相关凭证相片链接:http://pan.baidu.com/s/1mhO7k1q投诉请求:1.个人卖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判令卖家和淘宝网退回购物款3598元,三倍赔偿10794元, 共计14392元。2.淘宝作为网站平台有监督和管理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此单已转市工商局处理意见如下:商家注册地是哪里?请您再次下单补充相关信息,以便部门跟进处理,谢谢。
市工商局 2017-11-07 14: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