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注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商务部第12号令)之规定:以下车辆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已被依法强制注销。特公告下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