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女士来电反映,她于2013年12月6日生了二胎,她公公在2014年之前都有在霞浦县牙城镇办理农村医保,在今年5月22日去霞浦县办理生育报销的时候,工作人员告知她缺了一份长短医嘱单复印件加医院的盖章,而后她去补了这份证明,于6月20日重新去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却告知这个已经失效了,核保在3月31日前就过了,医保叶主任说过核保期已经过了,如果一定要追究,如果到时候帮你这些报销,审计下来检查,他要受处分。她现在已经是二胎加结扎,但是这些生育费用却无法报销,现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协助处理。
毛女士你来电反映医保保销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现答复如下。根据省、市新农合有关规定和《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霞政[2007]5号),第六章就医管理,第三十四条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凭县合医办发给的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只需在诊治医院新农合服务窗口登记,接受资格核准,出院时即可在该窗口按规定得到补偿;参合农民到县外政府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到县合医中心指定报帐中心申请补偿,申请补偿应在该参合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超过期限不进行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权利。因此你在2013年度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最迟在2014年3月31日来县合管中心报账,你在2014年5月22日办理报销手续,已经超过规定期限,故不能报销。(卫生局于 2014-7-18 10:0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