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答疑:增值税专票认证成功后是否必须当月申报抵扣?

每周一~周五,精选大家比较关注的5~8个财税类热门问题,并附上详细回答,供各位参考、借鉴。
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损余物资主要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总局另行明确之前,对保险企业处置损余物资,暂比照销售旧货处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专票认证成功后是否必须当月申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文件规定,“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企业重组涉及股权收购,被合并企业股东可否是自然人?
答: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属于不同类型的重组,应根据重组类型进行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需保存多久?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根据规定,抵扣联也属于发票,应该保存10年。
小规模地税人从事商品零售,6月份收入180万元,七月份税局监控告知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后,之前的100万按3%还是17%缴税?如果六月份已经取得成本普通发票160万元,是否在七月份换成专用发票?
答:认定前3%,认定后17%。若供应商同意冲红后重开,可以
公司账面利润不分配,国地税可以注销吗?如何规避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答:分配后注销。不分配注销也是要扣交个税。当然了,如果各股东非常乐善好施,造福人民,同意把利润全部捐赠给如红十字会、老年保障等非盈利组织,可以全额减免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