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同一企业已连续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提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人事部门以“没有先例”不同意签订,是否涉嫌违法?我该如何维权?没有先例这样的说法简直就是莫须有吧!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3-05-06 0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