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姓名:吴荣泉、性别:男、出生年月:1956年8月、身份证号码:330821195608293812、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家庭住址: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车塘村488号,联系电话:18757011222(吴荣泉),15657022070(吴雪花)被申诉人:浙江省十里丰监狱请求事项:社员自留地被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塔山监区非法侵占,要求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塔山监区停止侵权拆除侵占社员自留地的围墙,并赔偿竹木损失。事实和理由:本人吴荣泉是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车塘村村民,有一块社员自留地(本人有《浙江省衢州市社员自留地使用证》证号:衢车字第1967号,见附件1。这块社员自留地本人已经耕作几十年)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相邻。2016年底去社员自留地耕作,发现社员自留地被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围墙圈占(原来本人的社员自留地在监狱围墙的外面,监狱于去年年底新建了一条围墙将本人的社员自留地圈占,见附件2),为此我多次向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云溪乡乡政府、云溪乡派出所、车塘村村委会反映情况,以上几个部门相互推诿,不予解决。2017年三月底我去社员自留地耕作,发现社员自留地上种植的竹木被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塔山监区砍伐(见附件2),造成很大损失,于是拨打110热线报警,云溪乡派出所出警后不予立案,理由是他们对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没有管辖权。本人去找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反映情况,十里丰监狱不予解决。本人又去云溪乡信访办信访,信访办也解决不了,上述几个部门相互推诿,作为执法部门,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国法何在,民生何在。本人只能在网络信访,希望市政府领导为本人解决问题,谢谢!此致申诉人:吴荣泉申诉日期:2017年4月5日附件1:《浙江省衢州市社员自留地使用证。证号衢车字第1967号。》照片:浙江省衢州市社员自留地使用证.jpg。附件2:社员自留地被圈占、竹木被砍伐的照片(共有5张照片:1.原来围墙(本人的地在围墙外面).jpg;2.新建围墙(本人的地被侵占).jpg;3.新旧围墙位置对比.jpg; 4.竹木被破坏后的照片.jpg)。
你于2017年4月5日向衢州市信访局反映十里丰塔山五监区交界的自留山毛竹被人砍伐的信访事项,经云溪乡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 反映吴荣泉自留地被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塔山监区非法侵占,要求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塔山监区停止侵权拆除侵占其自留地的围墙,并赔偿竹木损失。二、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十里丰监区农场想长期租用与车塘村交界处土地,用于绿化,而这块土地大部份是荒芜着的,第一期经村两委与农户协商后有13户农户同意出租,并领取租金144000元,十里丰监区按照村里意见,将144000元钱拨到村集体账户,由村支付给农户。同意的农户土地作物都清理了,且围上了隔离网,当时并没有用到你的土地。第二期涉及4户农户,除你户外其余三户均同意出租,十里丰监区就直接把租金拨付到农户的个人账户上,并没有通过村集体账户。你反映登记在你名下的衢车字第1967号地块0.08亩(但你实际管理面积约为186平方米)被十里丰监区农场圈在围墙内,据十里丰监区农场管理人员称,其中有部分土地面积双方是有争议的。2017年3月底,你去你自留耕作时发现自留地上种植的竹木被十里丰监区农场砍伐,随后你拨打110报案,云溪派出所及时出警。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2017年5月9日上午,云溪乡政府组织你们双方就土地纠纷问题进行调解,乡、村两级干部参加。十里丰监区农场同意依照你户实际管理的面积进行补偿,价格每亩47500元,你户也同意。另外,你户提出毛竹等地面附植物补偿30000元,十里丰监区农场认为你提出的补偿金额过大,故未能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你们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将建议十里丰监区农场把土地归还给你户自行管理。 如果双方有意向调解的,可向云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我们将再次组织调解,如不愿意调解,你也可以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联系人:舒水根 联系电话:0570-282811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人民政府 201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