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平湖市区,非机动车车道现有许多停车位进行收费,政府新开的停车场,也实行收费,这些都是公共资源。请问这些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哪一条,是哪个部门给予的收费权利。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情况我局已收悉。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137号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类型和用途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四)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第十一条第二款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占道停车泊位,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如有疑问,你也可以拨打85127199咨询,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平湖市综合执法局 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