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南海大沥的一间铝材厂就职了近10年,期间一直有正常购买社保,2015年初我怀孕3个多月,是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第一胎,公司领导以提以大改革的名义,要求更改我的工资方案,之前是月薪的,改薪后就底薪加提成,如果执行新工资方案,可以理解为减一半薪以上,而且公司还提出将我调到兄弟公司,该兄弟公司与原来的公司是同一个企业法人,但财务,行政与业务都是分开的。如果我不同意,则可以自动辞职。
我想问,公司这种减薪调职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吗?我是否可以提出反对及要求原来的职位与工资方案?如果双方谈不合,我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维权?谢谢解答。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据此,无论用人单位是通过修改全公司的薪酬制度或者单独变更你的工资方案的,都需与劳动者采取协商的方式,不能随意单方变更。
如单位随意变更,您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您所述,新的公司与你现任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在原单位没有给补偿的情况,你的工作年限是计入到新单位。这属于单位可以安排的事项,你如果不愿意去新单位工作,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辞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5-04-16 17: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