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法定的交房条件

住建局:
请问国家法定及地方法规规定的新建商品房的法定交房条件是什么?是否需要规划验收及综合验收后,开发商才能交房。请住建局回复!
张福燕:
你反映新建商品房交房条件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国家法定、地方法规规定的交房条件是什么以及房地产项目是否需要通过规划验收和综合验收后才能交房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省住建厅、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制定的格式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格式条款,交房条件为: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在符合上述交房条件后方可向业主办理交房手续。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4-8-11 15:4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