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6年9月10日面试珠海创银科技有限公司品质工程师,面试合格录用后,9月13日正式上班,因2016年10月20日申请事假和与部门负责人总监黄洪波争取国庆法定假日有薪工资(创银科技实际国庆3天法定假日是无薪假)、试用期养老保险(创银科技实际未购买养老保险)、加班费(创银科技实际未支付加班费)、要求创银科技履行面试承诺的基本工资4500元/月(实际基本工资3487元/月),而被创银科技2016年10月21日(未提前通知)辞退。
现将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五路24号厂房A栋2楼、3楼,法人代表为巩小明。
收到投诉后,劳动监察大队前往该公司调查,要求公司提交用工管理台帐等材料。经查:
(一)投诉人李树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数额约定情况不明确,建议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条款。
(二)公司工资发放存在争议。据该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条显示,10月份,投诉人李树祥仅出勤13天(资料显示该名员工没有加班的记录),该员工工资条显示基本工资为1650元,10月份实发工资为2107.30元。
(三)公司未依法为该员工参加10月份的社保。据该公司提交的离职书及关于社保购买声明显示,投诉人李树祥已与公司签订协议同意10月份社保由本人购买,公司给予相应补助158元。劳动监察大队已口头责令该公司补缴10月份社保。
据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加班工资与法定加班工资未依法支付与公司存在争议,建议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
高新技术开发区 2016-11-29 10: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