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我在嘉兴海宁市中梁壹号院购买一套房,开发商强制收取10万团购费(不开发票,不写收据),该情况已向海宁住建局反应,住建局回答:“属于团购费,开发商给你已经优惠了,我们无法管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现向浙江建设厅投诉此现象,希望你们调查,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谢谢
你好:你反映中梁壹号院开发商收取团购费的情况,现就该信访答复如下:香缇锦园项目(推广名中梁壹号院)由海宁市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位于市江南大道南侧、新海公路西侧。上海聚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该项目开发商合作,由其代理销售,销售过程中向参与团购活动的业主收取团购服务费。现我局房管处已要求开发商提供参加团购活动的所有房源,以做进一步调查。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5月12日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