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为何婚后另一方不准许提取公积金共同还贷?!
此前有网友发帖询问,为何婚前买房,婚后另一方不准许提取公积金共同还贷。贵中心并没正面的回复网友的提问,特意重开此贴,希望贵中心不要避重就轻,认真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以正视听!
原帖地址:
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110294
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110850
原帖问题如下:
1、同样的一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何单单佛山市的解读和其他的城市都不一样?
2、为何佛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在2014年5月1日后不允许提取,之前一直都可以?
3、如果说是依法办事,请问2014年5月1日前依的法和5月1日后依的法有变更吗?
4、说“不是婚姻存续期获得的房产,无法确认夫妻共有”,关于这个问题,很久之前已经有群众解答过,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是不能简单的通过结婚证领取时间来划分的,只要夫妻双方有约定就应该以约定的内容为优先。贵中心对此有异议么?
对此贵中心的回复是:
一、佛山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管理,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我管理中心自2006年成立后对这类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一直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没有自行制定“政策”改变国家的规定。
二、对购房职工的认定,以依法颁发的要件认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具体请查阅《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的权属登记后生效,不登记不生效,所以那些把非共有产权房产,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就自我认定为共有房产的观点和行为并无法律根据,不能以此规避国家实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明显原帖的回答是没有回复到网友提出的四点疑问的。
现重申我们提出的问题,请贵中心务必根据这四个问题逐点认真回答,并出示你们所谓的依法办事的所有法律依据!
佛山市现在在着力打造服务性政府,作为掌管着我们庞大数额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更加是应该扮演领头羊的角色,所以,请不要打太极的方式来忽悠我们这些群众提出的问题!谢谢!
你所问的问题我们多次回复过其他网友,可查看以下帖子:
1、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96141;
2、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98252;
3、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97375;
4、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97397;
5、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97877。
2014-12-10 14: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