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股东不一定就不用再承担责任。实践中,存在有股东不愿意主动将消息告知债权人以便“静悄悄”注销公司、甚至自己虚构清算报告了事的情形。近期南沙区法院商事庭就判决了一起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案件。
37万货款未收发现对方公司已注销
公司注销就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是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公司债权人就无法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但是前提是需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和相应的公告程序以进行对公司合法清算。
广州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某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合金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为合金公司安装除尘系统,分期支付225万元货款。原告2016年8月26日将系统安装完毕交付合金公司使用,但合金公司一直拖欠37万元未支付。
之后原告发现该合金公司实际已于2016年6月6日核准注销,向工商部门调查才得知之前由合金公司全体三名股东韩某、孟某、李某(下称三被告)成立清算组处理清算事宜,所出具的《公司清算报告》中载明已经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报纸发出公告,并载明“如果再出现债务,均由股东承担”。清算截止日后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但是原告主张从未收到清算组的通知,故起诉要求合金公司的三名股东对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由股东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未收到清算组的通知,三被告均未提供反证,故法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当时的清算报告载明“如果再出现债务,均由股东承担”,可见三被告在办理合金公司注销登记时也承诺了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三名股东对合金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合理合法,故判决韩某、孟某、李某应当向原告支付37万元款项。
法官说法,不依法清算股东难免责
我国法律已经明确:如不依法进行清算程序即注销公司,股东将可能面临以股东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后果。
对准备注销的公司来说,公司注销前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即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应该保留好证明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规模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经过此法定清算程序,由各债权人对公司剩余财产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或通过协商解决,方能将债务处理的责任财产限定于公司财产,否则,就可能出现上述案例中出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