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这样一种征收方式也可以称之为购进扣税法,也就是商品采购进来后,不管它是否实现了销售,它所含的税款都可以当期扣除。在我的上一篇文章中已经分析说明了这样的征收方式不合理性的由来。
这种不合理主要体现在营改增后出现了多个不同的增值税率,也就是说企业有可能用同一采购价格获取不同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不合现的,因为,企业在计算销项税额是用同一税率计算的。如果这一税率高于采购时的进项税率,企业就会多付出税收成本。
解决这一问题其实很简单,现在不是说增值税是所谓的价外税吗,开发票时也把价格与税收分开了,
看上图,在会计记账的时,实际上企业对“未包含税的金额”和“17%税点金额”也是分别记账的,只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的时候只用到了“17%税点金额”这个数据,也就是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如何避免不同税率对后续环节的影响呢?办法很简单,在具体的征收管理中稍微改一下,我们不去关心“17%税点金额”这个数据,而去关心前面一个“未包含税的金额”数据。
计算当期应缴纳增值税时: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发票中“未包含税的金额”-进货发票中“未包含税的金额”)*本环节的征值税率
这样一改,下游企业就不会因为,上游企业税率不同,而造成税负不同了,不要小看了这个税率之差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有的时候会高达5%到10%。
举一个例子:医疗器械行业,以前上游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税率都是17%,经销商给客户的商品价格也是确定的,后来,政策改了一下,为了减轻上游企业的税负,将上游企业改按简易征收方式,税率一下子调整为了3%,上游企业给经销商的商品价格没有改变(含税价格),这时经销商就没办法了,因为,他不能给客户加价,于是,这个给上游企业的税收优惠就转嫁给了下游的经销商,经销商不能往下转嫁,就只能自己承担了。
如果按照我上面提出来的方式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了。
看了这篇文章的朋友,请帮忙转一下吧,如果,能让制定政策的人看到,把征收方式改一下,对企业经营真的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