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房产证问题

农业银行办理的房贷,请问房产证为何不发放到个人要压在农行呢?给我们造成诸多不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9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该条款明确规定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房产证由个人收执。物业抵押是权属抵押,不是抵押证件。
请问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行等别的银行都可以将房产证发放个人手中,请问为何农业银行不可以,这样独树一帜有何依据?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对我行业务的支持,现将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我行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需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佛山市房产如果要办理再抵押业务,在无需第一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只要抵押人和再抵押权人同意,房管部门即可为抵押人和再抵押权人办理再抵押手续。在这种操作模式下,再抵押业务会严重损害在先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为控制再抵押风险影响我行的合法权益,我行对借款人实行房产证统一保管也是合理的。
  二、目前大多数同业银行均出于同样的风险考虑,对大部分客户也实行上收客户房产证统一保管的做法。我行的做法并非孤例。
  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登记机关的行为,要求《房屋所有权证》不由登记机关保管,以改变“在2000年前,房地产权证大部分由抵押登记机关保管的现象,减轻登记机关的保管压力”;主要目的并非为了约束抵押权人。
  四、房产证由银行保管,并不会对抵押人造成诸多不便。抵押人若需要房产证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在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自己留存复印件区办理相关手续。
2017-03-15 08:35:22